由此報導可知,買屋過程最好還是將所有人證物證資料都收齊全,以利後續若有糾紛,自己方能主張權利~
引用自蘋果日報今日的報導...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547954/IssueID/20100529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市投資公司老闆李宗德花近1億元購買「聯聚方庭大廈」豪宅,發現豪宅與鄰宅棟距僅2公尺,不是建商口頭保證的6公尺,打官司要求解除購屋契約退定金。台中地方法院審理認定,豪宅棟距不足沒有隱私,失去豪宅的價值,且建商違反口頭約定內容,昨判決解除契約,建商要退1700萬元定金給李。
李宗德和聯聚建設公司昨都拒絕採訪,無法得知其回應。聯聚建設2008年在中市第七期重劃區推出「聯聚方庭大廈」豪宅,每戶110坪到440坪,每坪38萬元至50萬元。信宜投資公司老闆李宗德以9000餘萬元買附有大露台的4樓兩戶豪宅共220坪,付定金1700萬元,預計2011年交屋。
李向法院提告指出,因為他太太希望有大露台可以種花草,其他樓層有露台的房屋已賣完,只剩朝南4樓有大露台,但因鄰棟「水舞饌餐廳」有5樓高,他擔心4樓隱密性不足、視野被擋到,但聯聚公司副總經理王于娟等人口頭保證,1至3樓是公設且挑高,4樓女兒牆的高度絕對高於鄰棟5樓,且棟距相隔6公尺,他才簽約買2戶。
曾口頭保證有6米
女兒牆到鄰屋牆壁只有2.328公尺,4樓景觀直接面壁,鄰房往下看就把露台、客廳全看光,毫無隱私,豪宅價值全失,才提出告訴。王于娟等人向法院否認口頭保證的事,並辯稱棟距6公尺是指從豪宅客廳落地窗起算到鄰棟牆壁,契約也未註明棟距和高度。
法院傳訊陪李簽購屋契約的三名友人作證,認為王女等人曾口頭保證棟距及樓高,口頭保證的效力等同書面契約,據此認定建商違約;其次,景觀和隱私是豪宅的重要價值之一,沒有隱私即失去豪宅價值,昨判決李男可以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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