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約未到期,押金、水費、電費問題,有經驗的前輩請幫我看看~~~

大家好,我在台中開了一間小店,最近要收掉但租約是到今年6月,押金32000正常來說是拿不回來,跟房東求情過也是真拿不回來,現在準備搬設備有些東西就不想要了想省點搬家費,但房東是要求東西都要清空,還要幫他復原原本天花板的樣式(頂讓此店時原承租者有油漆換過顏色),還有水費、電費我是不是可以要求房東從押金扣。在我的認知裡押金是預防我們跑掉欠下電費、水費、店租或破壞東西的準備金,現在押金拿不回來了我需要將店面回復到原本空空蕩蕩的樣子嗎?我不是要亂搞把店面弄亂喔,我只是想我可以怎麼做有需要做到如此盡善盡美嗎?
2010-01-25 12:49 發佈
hanes7297 wrote:
大家好,我在台中開了...(恕刪)


你說是頂的店,那這些裝潢是當初頂下來就有嗎?還是你後來裝修的呢?
如果你頂下來時是空的,那要求你清空就合理,如果不是的話為何要求你清空呢?

押金是後續如清運垃圾或是有毀損欠租及欠費用的,如果你提早退租那要不要先停水電呢?

不知道你押金是押幾個月?現在一月底到六月底剩五個月,如果房租到期房東的要求是不是一樣呢?
現在快過年請工人裝修城原樣應該會比較不好請,也比較貴吧?換算一下空著等合約到或是押金被扣哪一個划算?

另外不知合約有無寫名要復原?又有無罰則?如無寫明一般就是押金讓他扣就算了!他也不能要求太多!
若要提前解約,雙方另簽一份"提前解約同意書",這樣對雙方都有法律上的保障,就版主說明,若沒有欠租金或其他水電等費用,且若依租約有"提前告知"需提前解約,待屋況恢復,房東得歸還押金的,當然若房客恢復原屋況費用較押金多,而版主是好房客,還是跟房東商量費用的分擔(因版主說房東不願退押金),不管協議如何,最好以書面確認喔!
01:如果租約沒註約提前解約要付違約金等,押金房東是沒理由不退的,但前提是您要提前2個月以存證信函通知
02.清空物品,視租約有無載明租約解除時,房客如不清空物品時.需不需付清空費用,如沒註明,房東如此主張,是有爭議性的
03.如押金還有剩餘,水電費等自然可要求從押金扣除
04.租約條款如有違背法律者無效,基本上,法律相對上保障承租者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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