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6214 wrote:
請問手機先生一下你們...(恕刪)
印象中
住戶規約只有規定
屋主(房屋所有人)才可以出來選
還有主監財這三個職缺只能連續當三次
(委員可以一直選)
其餘沒有規定
例如:
房客-不能選
屋主的配偶不能選
只要是屋主就是能出來選
能否透過修改住戶公約去限制
有入住事實才能選
這就需要研究看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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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寓大厦管理條例
1.主委是由委員互推
2.委員是由住戶直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3.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需要合法且合乎規定
這三個要都要成立
才能算是合法的管委會、委員
所以要看誰合法
需要先查核這三點
講實在的
住戶內耗這招
比住戶對建商還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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