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f wrote:
好問題,來,參考一.去年,霍志明頂下一個保齡球場改建為室內足球場,一圓夢想,並按程序辦理各項手續,但政府部門處處刁難,開業僅4個月就被當局以「違反使用分區」為由關停,結果300多萬元(約75萬港元)血本無歸。現在上址變為商用辦公室,他無法理解原本長年經營保齡球館、室內足球場的地方,他一接手就不合法,法令讓他欲哭無淚。
..(恕刪)
台灣有一種法律叫做日出條款
也就是既往不咎
只要在法律頒布以前合法設立的
只要負責人沒有改變
依照舊法規都是合法的[馬照跑舞照跳]-->可能新法規早就不合法了
一旦變更負責人
就必須用最新適用的法律條文審查
所以你眼睛看到合法的營業場所
依據法律條文[舊的法律條文,該場所設立的時間點]
真的是合法的
可是
如果你想頂讓或是盤下來做的話
一換負責人
這下恐怕大事不妙
一切依照最新的法律條文規定[你新申請的時間點,可能又有一大堆新的法律條文出現了]
誤觸這條天條的人多如過江之鯽
不是只有港仔或是外國人
台灣人被樣的法律規定坑殺的多的是
你眼前看到的合法的
但是如果換成你當負責人
恐怕就不合法而無法通過政府的審查
這就是台灣法律有趣的地方
日出條款--台灣到處是日出條款

這種事情找本地的律師
有時候也沒什路用
因為很多律師自己都搞不懂
被這條法律陷阱坑殺的律師也不少哩
這種法律牽涉到了建築法規
一般的律師
你問他
事實上他也莫宰羊
一樣會死很慘

以前的人沒事情
是因為新的法律在他設立之後頒布發行
不是因為人家有去賄絡或關說
台灣的新法律多如牛毛
誤踩地雷者
不計其數啊

22f wrote:
..這香港人真傻,省小錢、賠大錢,要做投資前,不先找本地律師諮詢,自以為有人做就OK,唉,人家之前沒被抓,恐怕是有交情或好處相關人員,一旦被檢舉,當然沒人罩,撐不住.(恕刪)
其實是因為法律適用條文不一樣所造成的認知誤差
很多人就會說
以前的人有打點或是好處給相關人員
這樣子的指控
恐怕太重
現在很多公務人員依法辦事
很怕惹上麻煩的唷
基本上現在台灣基層的公務人員應該還是相當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