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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清水 新屋交屋兩個月就漏水..

我們社區有向行政院消保會申訴的住戶,昨天上午十點在豐原陽明大樓進行調解,原本我也在場,但調解到建商同意用打針的方式時,建商陳老闆跟他帶來的律師就向消保官說,我不是當事人,他們後續要談施工細節,可否請我離開。而我就這樣被請出去了。
(為什麼同社區就不能比照辦理)<<<這是我的疑問>>>
這是不是所謂的: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爭取。

昨天看到建商和他的律師手上拿了從小惡01這印下來的文章,好厚一碟啊!

請問線上大大,我在這貼的文章和漏水照片都是事實。這樣有法律責任嗎?
只要陳述的是事實,並且在公佈前,已知會對象高知事實已存在
我想你不會有法律責任吧...

小錢鼠 wrote:
我們社區有向行政院消...(恕刪)


只要陳述的事實就不會有法律責任,但建商要提告也是可以,只是連檢察官那關就過不了了。
您可以直接問對方的律師說陳述事實是否是毀謗。
落水孔下面天花板若有圓形水痕問題,
可以把落水孔上蓋拿起來,在落水孔和水泥地板之間補矽利康,

據說落水孔蓋下面的問題很常見,所以新屋交屋時真的需要先把落水孔用膠帶貼起來灌水測試,
這對住戶和建商都是有好處的,問題可以早點發現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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