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veur wrote:除了建商蓋的新建案也讓原本已是受害者的社區大樓一間也賣不出去嗎?...(恕刪) huveur大大您好:我想如果剛買屋五年內的住戶, 應該不會因為地板隆起而轉賣吧. 他們要的只是建商負起責任賠償.要讓建商賠償, 就要讓他們感到輿論的壓力, 所以我才鼓勵有這種情形的住戶把建商的名稱公佈出來.
rogerbehr wrote:跟台灣人做事情一定要...(恕刪) 大大說的是。忽然想到預售屋在蓋的時候建商多半以工地危險為由不讓客戶看(監工)。這種行為合法嗎?也許我們自行監看鋪地磚的過程建商/包工就比較不會偷工減料?雖然怎麼搞到這樣麻煩,不能相信建商會蓋好房子呀..這可是客戶要住很久的家耶! (多數人)
Bear no more wrote:huveur大大您好...(恕刪) Bear no more大大您好,我是同意您說的該將不良建商公佈給大家知道。我單純只是想到這些建商好像無痛無養,倒楣的還是住戶才有感而發的。畢竟這麼快地板就爆裂明顯是建商的事。但卻遲遲不處理(法律好像沒有規定要多久處理? 不處理又能住人嗎? >_<)很讓人有無力感呀~希望大家多多發言一方面看是怎麼修復天冷地磚就爆裂的問題。另一方面討論如何有效的讓建商負起該有的責任。
huveur wrote:Bear no mo...(恕刪) Hi huveur大大:輿論一定會有影響力的, 特別現在網路資訊發達的時代.我平常上班會經過很多"太子建設"的建案, 看外表都會覺得蓋得不錯. 但看到版主發的這篇文章, 才了解原來有這麼多戶"太子建設"的房子有品質上的問題.
版主您好, 剛剛在別的站看到一位網友建議的解決之道, 謹供有相同問題的住戶參考, 以下:"告訴你一個自救的方法,趕緊依相關規定向賣方請求賠償,如此一來才不致讓你的損失擴大。依民法第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依民法第356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也就是說,賣方對出售的房屋有瑕疵擔保之責,且買方對賣方的請求權,自房屋點交日起算長達5年,換句話說,交屋後5年內,房子若出現瑕疵,買方有權向賣方請求賠償。"
Bear no more wrote:"告訴你一個自救的方法,趕緊依相關規定向賣方請求賠償,如此一來才不致讓你的損失擴大。(恕刪) 趕快再推一下, 讓多一點人可以看到這個民法規定. 應該還有很多人不知道吧.
後來終於等到080客服人員回電,還是說明已過保固,須自費維修!!...我不同意建設公司的回應!!還是要求建設公司應負起責任.之後,客服人員請他主管回電給我,說明這是普遍的現象很多建設公司也有這情形,且已過了一年保固期!聽了更氣人!!難到普遍的錯誤,就是應該的嗎??...地磚普遍爆裂卻成為理所當然!!,,要我們去接受非瑕疵品,哇!!!...本社區4年來已有近一半戶數錄續爆裂(全社區2百多戶)..目前機率已逹1/2了...這樣還不是瑕疵嗎??(我這樣反應給那位主管)那位主管,還是堅持,已過一年保固,非瑕疵品不能用五年求償的法條來要求!!我還是希望那位主管能反應我的不滿,後來請那位主管告訴他們的老闆,希望建設公司能負起責任!!過了大約兩週後!!建設公司來了這樣的文!!紅色字...94年2月....到現在已五年了....(太誇張了...是為了躲避民法條文的5年寫的嗎??且發生的時間是98年12月)已跟建設公司明白說明,提出應負的責任問題,目前回應還是堅絶不做保固!!這樣子請教各位大大該如何呢??希望建設公司能為當初支持他們的客戶想想!!,朋友若問我太子建設的房子如何!!我又該如何回答呢??
建議你們社區找新聞來報就說那家建商的房子全戶1/2都有這問題建商不願負責跟你講~~~他絕對就會負責了不然房子怎麼賣~~反正現在新聞記者也沒有什麼新聞好報了而且太子也不是什麼小咖的公司這才有新聞價值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