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llden wrote:
可否請教一下,他所謂...(恕刪)
其實拿出契約就可以看到了說
這一定會標明在契約裡頭
誠如芒果北鼻說的
滿不爽的~
但因為我也沒住過大樓
也不知道普遍是怎樣處理
我的契約是寫
編號OO,OO,OO等O戶之法定空地期使用權歸屬該鄰接戶無償使用;(詳如附件O:斜線部分為該鄰接戶約定專用平面圖),惟不得違法或違規增建使用.
PS:我是別建案的,我也很好奇這部分要怎樣解決,所以抱歉借我打擾一下
poteyu wrote:
在GH一樓,而且價錢...(恕刪)
芒果北鼻 wrote:
剛剛無意google到2011/10/30蘋果日報
台中市預售大樓案「情定水蓮NO.7」位於10期松竹五路,
全區零店面規劃,1樓2戶樓中樓住家各享有40坪的約定使用空地。
這個......應該要有住戶規約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