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地主, 最好能合併開發就合併開發. 台中市有幾個這樣的例子. 大墩路五權西路口, 公益路接河南路(?) , 單獨留下的一塊地, 一個樓, 扮演了 ANNEX 的角色,對大樓景觀不好, 對小地主, 發展也受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