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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不得於預售屋價外加收取外水電費用

建商又找立委民代施壓好讓他們可調價,貧民百姓沒人可以靠,選舉到了投票權在手上自己看著辦
肚量大一點肚皮小一點
雖說建商以後可以把這筆納入總價,不見得佔得了便宜,
以二十萬對比兩千萬房價,佔百分之一,
但開價都是整數,比如30W,不然31W,
難道為這個就開30.3W,豈不難看,
有膽乾脆開31W,那也要看接受度,有能力開31原本就會開,

像二十多年前突然說什麼稅5趴要外加售價,搞得不方便,消費者也覺得吃虧,
就改為要先加入後再標價,結果我看市售商品大都還是乖乖照原價賣!

Otsu wrote:
剛剛google 內...(恕刪)


於第二項主張的論述,感覺怪怪的
「自來水及電力之管線費用由誰支付」,多年來業者多以代收代付方式,轉付台電及自來水公司,並未多收消費者一分錢何來不當收取

內政部解釋就已說明不該收取該筆外水外電費用
原本就不該收取的費用,還管您收了是進自己口袋還是繳出去
如果這不是不當收取,那什麼才是不當收取
公會目前除與台中市政府溝通外並透過立法委員與全國聯合會積極陳情內政部,1.請內政部以該函釋日期(103年5月2日)作為開始執行日期,並不溯及既往,以避免擴大消費爭議事件。2.關於搓商條文之法令有效。對此請各會員公司103年5月2日後之預售屋買賣遵行不得向買方另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之規定,待有關疑慮內政部函示後,公會會儘速轉知。

所以已經交屋的應該是沒機會了,如果有簽約,但是尚未繳外水外電的錢的朋友就要靠靠運氣了,
雖然機會不大
人因夢想而偉大
關於公會說:「請內政部以該函釋日期(103年5月2日)作為開始執行日期,並不溯及既往,以避免擴大消費爭議事件....」,
第一:建商的法務要加強,依釋字287號曾闡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這解釋已經很清楚,除了公會外,還有人看不懂嗎?怎麼看都不會是從函釋日期生效,這一點就打槍了,顯然想硬凹,這會是常做公益的理事長想出來的解決之道?
第二:這次消費爭議事並不會有擴大效果,因為範圍僅特定包含從法規命令生效日後(約民國100年o年o日)迄今的預售契約,建商所謂消費爭議事件擴大,反面意思是不想賠很大,想設停損點。

另外但不要忘了,
消保法第17條明定:
1.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2.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3.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所以即使契約內容加註另收取外水電瓦斯管線費用,是屬不得記載之事項,即使記載在契約內容,這部份還是無效,建商應返還已收費用。
還有,這名陳請的立委身分是誰,在這次事件中扮演怎樣的角色,其與建商又有何關聯。可能都要查查唷。我的想法還是只要預售契約是在100年那左右訂立的,就集合社區力量向建商理論,再向消保官檢舉,甚至不只臺中市,因為這函釋示是全國適用。

恕刪~~~~~~~~~~~~~~~~~~~~~~~~~~~~~~~~~


nicky0430 wrote:
公會目前除與台中市政...(恕刪)



別忘了,要建商把嘴巴上的肉再吐出來,是要了他的命吧.
如果這個政府,還有一點點良心的話,就應該是以民國100年時的法令為主
退回所有款項,還人民一個公道.

但是,我看這個政府,難啊......

tsaosusu wrote:
剛剛打電話給消保會 志工小姐說 消保官正與建商公會協商 我看事情就到此為止了


這樣實在是太扯了

如果內政部解釋了半天變成
今年5/2發函前的所有預售屋照合約走
5/2後的預售屋直接加價賣?

那這整件事不就等於沒發生??
再看看事情如何發展~

hiroaki369 wrote:
關於公會說:「請內政部以該函釋日期(103年5月2日)作為開始執行日期,並不溯及既往,以避免擴大消費爭議事件....」,
第一:建商的法務要加強,依釋字287號曾闡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這解釋已經很清楚,除了公會外,還有人看不懂嗎?怎麼看都不會是從函釋日期生效,這一點就打槍了,顯然想硬凹,這會是常做公益的理事長想出來的解決之道?
第二:這次消費爭議事並不會有擴大效果,因為範圍僅特定包含從法規命令生效日後(約民國100年o年o日)迄今的預售契約,建商所謂消費爭議事件擴大,反面意思是不想賠很大,想設停損點。

另外但不要忘了,
消保法第17條明定:
1.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2.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3.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所以即使契約內容加註另收取外水電瓦斯管線費用,是屬不得記載之事項,即使記載在契約內容,這部份還是無效,建商應返還已收費用。
還有,這名陳請的立委身分是誰,在這次事件中扮演怎樣的角色,其與建商又有何關聯。可能都要查查唷。我的想法還是只要預售契約是在100年那左右訂立的,就集合社區力量向建商理論,再向消保官檢舉,甚至不只臺中市,因為這函釋示是全國適用。


我覺得H大的說法我比較能認同
但是怎麼感覺這件事快被建商搓掉了??

照理合約牴觸法律應該無效
所以即使合約中明文規定外水外電自付, 建商也應該站不住腳吧?
且應適用生效日後的所有預售屋合約(100年5月至今)
怎麼會有人說是以公文發文日(今年五月)為準?
從版上的討論看來,於法不得收取外水電費應該站得住腳,但這筆為數不小的費用建商果然不從,已開始聯合反擊了。建商公會以似是而非的自訂函文先應付買家,現在看政府能不能抵抗壓力了。廉能的政府會依法行政要求建商遵行法規,無能的政府會先觀望事件的演變與氛圍(無為而治),至於腐敗的政府就會犧牲老百姓的權益來圖利財團,讓我們看看現在執政的是屬於哪種政府吧!

歷史告訴我們小蝦米如何對抗大鯨魚,就是集結民氣,訴諸媒體受公評是不錯的選擇,遍地開花讓大鯨魚感受到壓力才會有所改變。希望不要走到這一步,期望政府能當一個稱職的人民保母,為百姓謀福利。若各位版大有最新消息還請不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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