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費有兩種方式分攤,
一種是直接平均分攤於各住戶,
另一種則是像住戶一般的寄送繳費通知單到管理室(戶名應該是用建設公司名稱或管委會名),由管理室去收
由於你們也尚未交屋,
我會建議你們採用第二種方法,
這也是爭議最少的
我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件,是主委臨櫃來要求從第一種變到第二種,
這時候就麻煩了,他必須繳交文件有各住戶的同意印章,以及住戶的電號 and 如何分攤,
一開始如果先平均而後想改,會導致許多麻煩
我會說第二種方式比較好,是因為往後如果你們確定要從管理費支出,也可行
而且老舊公寓經常發生一種狀況,原先住戶已經廢止使用電錶,而後來得住戶去申請,
台電的服務人員往往會不知道你必須分攤公電,而未將此編入母號(母號=公電的電號尾端通常是00)
記得這在很久之前的新聞有上過
以上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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