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主張之重心,就建築設計施工編對開放空間所訂之限制,亦為對於私有土地受限制之程度,如行政機關日後對於該私有土地更有限制而超過開放空間限制所設定之程度時,即屬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侵害。被告認系爭開放空間非僅供緊急救難使用,亦應供日常汽機車通行,將救災動線視同一般道路使用,顯然增加系爭開放空間之限制,嚴重侵害原告對系爭開放空間土地之所有權行使,原告依上開保護規範存在訴訟權能,依法得以其主張侵害之排除。亦即只要人民符合
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要件,則遭致國家違法公權力侵害之事實甚明,人民依憲法基本權所得直接發揮之主觀防禦功能,以及類推民法第767條規定,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而被告之抗辯重點,本案系爭無遮簷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係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所劃設商業區內,依都市計畫法第39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9條之授權,於細部計畫書之內容規定系爭土地留設寬度8公尺之無遮簷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供汽機車通行及緊急救護防災通道使用),依法授權所作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指定留設之帶狀公共開放空間,其退縮地得計入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即非屬都市計畫道路(內政部87年11月23日台內營字第8773340號函),尚
無牴觸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供汽機車通行及緊急救護防災通道使用,於法有據。
2.兩造之立足點不同,論述亦各據其相關法規,而在規範上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
好,應該沒幾個人真的想看,只能簡要說明,最後一段的意思是,法院認為原告、被告(新竹市政府)的主張各有依據,所以就靠法院我來釐清。
經過上萬字的論述後(略),最後,法院認為「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3條第1項」之開放空間的相關規範,與都市計畫未盡相容之際,應以都市計畫為優先 ,則原告之主張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有資料可以認定豐邑一開始就隠瞞?畢竟他也是據法向新竹市政府力爭多年,行政法院後來是認為都市計劃優先等理由,駁回原告之訴。新聞只是片斷的,案件也仍訴訟中,在網路上推論前能夠斟酌一下?
#樓主您要不要參考35樓大大的建議,樓再蓋下去,也不會有您想要的答案。卻有點煙硝味了,是否見好就收?在下就先告退。
l2594126 wrote:
台中豐邑新屋我住兩年...(恕刪)
上、下、隔壁的鄰居素質確實是最重要的,每天一開門遇到不想遇到的人心情整個崩壞..
房子堅固,水電管路通,不要有壁癌加上素質好的鄰居,對我來說這房子就有90分..
但這些都要住進去才知道.....
根據官方統計全倒半倒加起來超過10萬戶
拿一個幾百年一見的天災講 一點意義都沒有
你今天發票中1000會期待以後每張發票都中1000嗎
你要說建築保障
包括買預售建商會不會跑路
蓋好有問題找不找得到建設公司
有沒有合法合規的蓋房子
總太寶佳興富發豐邑這類超有錢超大案量經營數十年的建商
要比多數無名小建商都好
可笑的是一堆人住在不知名的一案建商在地小建商的房子
整天認為上述大型且長期經營的建商房子多爛
至少上述建商的房子我都買過 長期持有自住和投資
不覺得有特別不好 而且比曾經住過的在地建商好太多
這類超有錢超大案量建商
地點都很好 因為只推大案 不會推什麼不值錢基地的案子 利潤太低銷售太慢
地點就是保值增值最重要的
格局就看案子
豐邑興富發大坪數的建案都不少 大多也是衛浴都開窗 前後陽台
格局該有的都有 配備也不錯 住戶素質自然也高
至於買個幾百萬的小兩房 肯定是價格導向 房子小格局自然需要有所犧牲
地點好的低總價 也是這類小兩房雖然討論區住百坪一層一戶的前輩們看不起
但就是有這種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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