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yws wrote:
奇怪勒! 你POST...(恕刪)
您中文閱讀難道有問題嗎?
不會繼續往下看?
「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緊急用昇降機間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乙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無明文限制,惟依本部88年7月21日台88內營字第8873924號函釋,緊急用昇降機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為本部94年7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983號函明示在案,又按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故緊急用昇降機自不宜經約定而設置刷卡機,其設置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06條及第107條規定辦理。至於旨揭乙案可否依違反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予以處分乙節,係屬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逕依職權辦理。
看清楚了嗎?
最後是不宜
不得違反相關規定,就算有約定也不行
違法就違法
還有什麼幾%? 你殺人可以說你50%違法嗎? 這是什麼邏輯...
你貼的東西
我前面早就貼過了
別人也早就討論過了
工務局也說可以開罰了
內政部和消防局都有發函解釋了
法官也有判過了 有判例可以查
蘋果日報新聞也都出來了
請教你說不違法的依據是什麼?
就憑你空口說白話?
你和另一位網友從頭到尾都在誤導別人
有拿出任何證據嗎?

你們的發言如果害人家受罰或是火災出了事
良心會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