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FAN wrote:
"買好看不如買實用"...(恕刪)
民法所規定的瑕疵擔保五年
是指物品賣給別人
五年內出現瑕疵,會造成物品"減其價值"
出售方有擔保之責任
但是以房子來講
建商提供的所謂保固
是不管你出現甚麼瑕疵
若保固一年
一年內即使瑕疵沒出現民法所說:減其價值
建商都會出錢幫你做到沒問題
民法講的瑕疵擔保責任
若真的是規定出售方都要保固五年
那買電腦只保固兩年或一年
買汽車頂多2-3年(還只限引擎.變速箱等等)
買衣服鞋子就更不用說了
那所有的"製造業"
不就都違法了?!
"減其價值"有舉證的義務
法官通常是站在消費者一方的
但不是一昧的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