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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90年公布施行
103/05內政部才函釋外水外電的部分
也就是90-103.5月之間前,屬模糊空間
又因為法有個原則叫信賴保護
不會去逞罰過去遵守法律的人
以免人民對於是否遵守法律感到不安定

所以...來看網址裡面文字是這樣
臺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預售屋要達到交屋的程度,應以房屋具有供「現代人」居住使用之功能,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即明白規定,賣方於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各項設施後,通知買方驗收。業者有的以前開公告事項未明文自來水管線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有些則以只要內管完成即屬已接通等曲解法令的方式來規避業者應負擔之外管施設工程風險及費用。日前內政部終應臺中市政府函請釋示的要求,明文函釋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有了這個解釋,業者再也沒有模糊規定的空間,消費者如有被建商溢收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均得要求業者返還。

...."終"應臺中市政府函請釋示的要求....."再"也沒有模糊規定的空間.....
文章的時態感覺是...
從內政部回函給台中市政府起,就再也沒有模糊空間了.....


消保官在第四段有留電話...
若有疑慮
可以打去問問看
(以下為第四段的內容)
康主任消保官提醒消費者,遇有消費爭議時,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消保官會因為消費者的申訴而了解實務上廠商的行銷或契約上的不公平處,進而可為消費者權益進行稽查以為導正。消費者有消費疑義亦可手機或市話直撥「1950」,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諮詢。
請問...關於外水電費用有人去詢問過建設公司了嗎?

好像目前只看到其他版友提供政府的公告

有人去問過建設公司嗎?

因為在其他售屋網都有看到相關提醒...
真的覺得能免怎免...不然又是一比不算小的開銷!XD


susudada30 wrote:
請問...關於外水電...(恕刪)


目前沒有聽說有人打電話去問~
閣下若後來買的是裕國豐順
這筆外水外電的費用下個月或下下個月就會跟住戶收了
有收到帳單
再問也還來得及

但若您是要有動作去抗議,拒繳之類的
可先參考另一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60&t=3906336&p=1
研究一下到時候若上法院,或者找消保官
是要怎樣談判才會贏
剛問過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回複說100年5月1日至103年5月1日屬於宣導期比較有爭議,建商若不退可透過集體訴訟或個人,都可要求退還,以合約簽訂日為準,
x5威 wrote:
剛問過 臺中市政府法...(恕刪)

這件事情小弟覺得還是有疑慮的
只能說,目前急事緩辦,事緩則圓
以下請參考看看

解釋函是解釋13條第一款,所以效力是始於13條創立之期
這點是絕無爭議的
又 契約對於外水外電的條文與13之一衝突時,本屬無效
所以只要是100/05/01之後簽的契約
有這條加收外水外電的都是無效的
這點也是無爭議的

但問題是100/5/1日起~103/5/2之間
所簽訂的契約除了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所頒布的預售屋不得記載....要點
還有依據的是民法
若從民法的角度來看
這契約簽約當下是無效嗎?契約文字內容未違反善良風俗?或者違反當時的法令?
這點就是打電話給消保官目前面臨的問題
打給某A官得到答案是先跟建商談,若不行再申訴
打給某B官得到答案卻是令人失望的生效日是103/5/2,我103/05/01簽約的不就很倒楣~

所以整件事情後續的重點應該是擺在
解釋函的效力能否推翻已成立的民事契約
------------------------------------------

小弟覺得這件事情
解鈴還需繫鈴人
要先回到內政部的承辦人
去問他的看法
他若很明確的告知解釋函是依法有據
站得住腳的
歡迎來挑戰
此解釋函可以一個打十個
這件事情才能進行下一部
大家一起來打官司

因為告建商輸了,還可以告內政部
屬於進可攻退可守格局,消費者才不會皆輸
---------------------------------

舉一個這個解釋函會造成的糾紛的例子

某甲100/8月向某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契約明訂外水外電需另外支付
101/8月交屋後,至103/05/21止
此屋已轉手了五次
若建商依據預售屋不得記載....的13條之一像要退還外水外電的費用
請問 建商應該把此款項退還給哪一任屋主?
又或者說
若第五任屋主知道首任屋主是購買預售屋,當時也有付外水外電的費用
請問第五任屋主可向首任屋主請求返還外水外電的費用嗎?

講白話一點
若在100/05/01之後購買預售,交屋後有轉手的
都會碰到這個問題
看是要告上一手或是等被下一手告
上一手不積極向建商要求返還外水外電的費用
下一手就告上一手
上一手拿到建商退還的外水外電費用
卻沒給下一手
這也是違反公平正義
下一手還是要告
有告就有機會

所以我一直認為這解釋函是有行政程序上的瑕疵
要有大動作
要先問一下內政部承辦人員的態度
以免出師未捷身先死...
被自己的靠山先桶一刀
黃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5月21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建商不得於預售屋價外加收外水、電管線費生效日事宜1事,茲答復如下:
為兼顧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權益,以減少預售屋買賣糾紛,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7條規定,於90年9月3日公告(自公告後6個月後生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準據。其中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第1項規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其中「接通」及「達成可接通狀態」之自來水、電力及天然瓦斯內、外管線費用,於條款內容未規範支付事宜,究應由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支付該費用,滋生疑義。本部爰依消保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分別於本(103)年2月27日、5月2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1553、1036002251號函釋,「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建築開發業者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外線管瓦斯管線費,尚非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壹第13點規範範疇,宜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訂之。」、「企業經營者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是以預售屋買賣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規定之接通自來水、電力及天然瓦斯配管達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適用時間疑義,本部刻正研辦中,俟有具體結果後,將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業者公會等,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準據。
又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訂定,係屬私權行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端視買賣雙方合意訂定契約條款內容而定。您如有消費糾紛,為期便捷,請檢附具體案例及有關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蘇貴香
聯絡電話: 04-22502157

這樣的意思應該是瓦斯費不收,但外水外電有爭議對吧?
只能如手機大大說的,事緩則圓,靜觀其變了!
一直聽說還沒有辦法進去看屋,昨天臨時跟家人經過豐順,順道進去問問,現在是可以進去看屋了,也聽到了好消息說下周執照應該就下來了,兩周後就會陸續交屋了,看樣子很快就可以跟大家面對面了^^
wjyhope wrote:
一直聽說還沒...(恕刪)


聽說使用執照好像上週才送
所以…可能要八月底九月了說…
6月中,我有打去問會計,說7月初使照下來,會寄掛號通知對保程序及預約看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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