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光笑人沒水準,也不是我的風格
就免費幫k大上一課吧

以下為我看服貿協議
服貿只不過是台灣、大陸互相「承諾」要開放市場的協議
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種承諾只需送立法院備查(讓立法院知悉有這回事),根本不需要送立法院審查
例如我有個房子,我想賣,我讓你知道;請問讓你知道這件事情,為什麼會有退回的問題?為什麼會有逐條審的問題?
執政黨打算與中國互相開放市場,而提出相關需求,並先讓立法院知道大概會有哪些內容,這樣又算什麼黑箱作業?
難不成我想要賣房子,還得經過誰來同意?
今天大家選了馬英九當總統,他就是全民代表,就算他代表大家要把台灣賣了,按照民主法治制度來看,民眾也沒辦法不同意,除非先拿掉馬英九的代表資格(罷免)
執政黨要推什麼政策前,還得讓在野黨、民眾同意,那何必要有政府存在?乾脆讓學生來輪流當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長算了
將來再來依據這個承諾,再來修改相關法條時,立法院才需要進行審查是否要修法,此時才會有逐條審的需求
學生無知,就連法律系教授也無知,難怪這個社會會亂成一團!
如底下這篇文章,早已從法律面詳細的解析服貿協議,簡單講,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是法律)規定,服貿協議位階如同「行政命令」,根本不必經過立法審議程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立法院依憲法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僅需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目前張慶忠宣布視為審查通知送交院會存查就是正在進行立法院「備查」(知悉其事實)的程序(二讀)中的一讀,接下來只要在院會完成二讀,服貿協議本身就完成法律程序
既然僅需知悉其事實,何來逐條審的問題?換言之,整個過程中,根本就無所謂違法民主法治精神!但很多無知的人卻跟著瞎起鬨?
簽訂服貿協議,其實只是「承諾」去修改某些法律,以便真正實現開放
換言之,真正需要立法院逐條審的部分,其實是服貿協議中承諾要開放而需要修法的部分
根本就無所謂黑箱作業的問題,因為根本就還沒開始作業
就像買賣房子一樣,口頭出價(承諾)說要多少錢買賣房子,跟實際簽約要用多少錢買賣房子,有很大的差別吧?
http://www.npf.org.tw/post/3/13010
很多人都批評說:執政黨偷偷跟中國簽了服貿協議後,拿到立法院備查,讓民眾無權干涉,但按照法律確實是可以這樣,只是做得漂不漂亮而已
問題出在台灣根本不被國際承認,更不被中國承認是個國家,根本無權與中國或他國簽訂條約,好嗎?若硬把服貿協議地位拉高到法律,恐怕連談都不用談了,好嗎?
這就是為什麼在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解釋理由書中,也僅消極地認為,兩岸協議非「國際書面協定」,並未積極地明示其定位與法律效力!因為大法官也知道國際現實,而不敢把兩岸協議拉到到法律層級,因此國民黨把服貿協議以行政命令看待才可能行得通
別忘了,老共也在看台灣有沒有趁機把自己的定位提升到國家,要老共默認、承認台灣是個國家,眼前行得通嗎?
今天的爭議爆發,並非現在看到的所謂黑箱作業、偷偷簽了,而是國民黨主事者或陸委會主委王郁琦不夠尊重立委,沒先溝通清楚,直接要硬闖,從前賴幸媛就知道尊重立委,先溝通清楚,才不會讓立法利用職權強烈反彈!
請指教⋯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