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 wrote:
我記得游泳池並非一定(恕刪)
聯悅的泳池是8*25含兒童遊戲池,總面積是200平方公尺(有救生員,全案將近500戶!所以各戶平均分攤的錢也是極少)而這是我查到的現行法規:
(一)游泳池:指業者提供游泳運動、從事水上運動或訓練,並具備二十五公尺水道或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封閉型」運動場地。
(二)水池:指游泳池「周邊所附設非以提供游泳運動為目的之水池」,且水深達十五公分以上,包括兒童池、滑水道緩衝池、水療池或移動式水池等。
(三)教練:指受游泳專業訓練,並熟悉游泳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特定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
(四)救生員:指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合格有效證照之救生員
業者應於開放時間依游泳池及水池總面積配置救生員親自在場執行業務,計算方式如下:
(一)「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最少配置一名。
(二)超過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至七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配置二名。
(三)超過七百五十平方公尺至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配置三名。
(四)超過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四名。
第一項面積,配置於同一場域且目視可及者,得合併計算。部分水池未開放者,應設置超過一百二十公分高之實體隔牆分隔,並加掛警示標誌及標語。隔牆如以柵欄設置者,柵欄簍空部分不得超過十公分,且業者應確保民眾不能進入,則可扣除該未開放使用之水池面積;其非屬同一場域或同一場域而目視不可及者,則應分別單獨計算。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其管制人員與救生員配置方式分別如下,其與第一項規定之救生員人數,應分別計算:
(一)於終點增置救生員一名。
(二)於起點配置專責管制人員一名,管制使用人進入水道次序及人數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