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查了一下宣判書,一審時,重劃會勝訴(有三案)
但在二審時卻案由三卻輸了
宣判書大概如下:
「案由三、請選任本重劃會代表組成理事會、監事會,以利執行業務案。」之決議不成立。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關於案由一、二部分)均駁回。
「案由一、擬定臺中市新興巿地重劃會章程案,提請審議」 (扣掉人頭及一些人員,投票過半)
「案由二、有關『臺中巿新興自辦巿地重劃會計劃書』案,提請追認」 (扣掉人頭及一些人員,投票過半)
「案由三、請選任本重劃會代表組成理事會、監事會,以利執行業務案。」(扣掉人頭及一些人員,投票不過半) 因為有些人拿了電風扇拿了票,但半途中就跑掉了沒投票(
也沒紀錄廢票)
我猜雖然理事會及監事會輸了,重劃會決定先開工,案由三先提出訴願(可重有領票卻沒投票下手),若不成再想辦法補足法律程序,因為若不開工, 會被市政府撤銷重劃資格。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