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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佳集團的房子 門禁卡有限定樓層嗎

u82232016 wrote:
其實說到底,就是本位...(恕刪)


你可以繼續凹
但法令就是救災優先
影響救災被認定就是違法
消防人員救災也不會有人願意管電梯門禁
平時消防檢查違法就是開罰

而且你真的很莫名其妙
老是把電梯管制跟住戶安全連在一起
歹徒不會走太平梯嗎?
不會尾隨住戶進電梯嗎?
不會盜COPY磁扣或是乾脆把磁扣偷走嗎?
光是電梯管制就想加強治安?
太天真了吧
保全不認真 光管制電梯有個什麼用...

監視門口關係隱私? 難道監視電梯就不觀乎隱私?

你也可以建議住戶都帶識別證啊
不影響消防安全 管控又可以做的更好...
幹嘛非要去違法弄這個...


dennis10 wrote:

影響救災被認定就是違法

(恕刪)


那得先定義:
以現今的技術水準

到底有沒有影響救災?

u82232016 wrote:
那得先定義:以現今的...(恕刪)


所以說 有意見的網友 都可以問問消防局啊
有沒有保握救 只有消防局自己知道
如果消防局同意你裝 或是修法了
我想建商、管委會等等大家都比較安心吧
之前已經有很多人問過了...

消防署87年7月28日87消署預字第8711339號函表示,查緊急用昇降機設置於超過10層樓之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6條訂有明文,此類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須賴緊急用昇降機載運消防人員及裝備,始能快速進行搶救,又緊急用昇降機尚可作為受困人員及避難弱者(行動不便者)之逃生途徑,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

之前的回覆是這樣

新聞中 工務局也說可以開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AVz0b0BqfM

基本上 如果你的電梯確定是緊急升降梯 依規定就是不可以是限制,要可以通往各樓層的 以免影響救災..

dennis10 wrote:
所以說 有意見的網友...(恕刪)


所以?
答案不就出來了?
那就是不影響救災
只是現在法令有點不合時宜,有待修改
這需要關心這件事的立委,再去修出一個適合現今社會情勢的遊戲規則

我去看社區的兩支電梯,一支是緊急升降梯,一支是一般升降梯
所以其中一支有門禁,另外一支理論上不能裝門禁,但是有裝

其實最壞的做法,就是平時把緊急升降梯的門禁拆掉,但是停止使用


u82232016 wrote:
所以?答案不就出來了...(恕刪)



請教不影響救災你說了算? 還是誰說的?

可以參考法院有一個判例
http://blog.xuite.net/wanghunghsin/twblog/115343375-%E6%8D%B7%E5%A0%B1021-%E9%9B%BB%E6%A2%AF%E6%84%9F%E6%87%89%E6%89%A3%E8%A8%AD%E5%AE%9A%E4%BA%8B%E4%BB%B6
最後還是把電梯門禁解除了...

dennis10 wrote:
喔請教不影響救災你說...(恕刪)


那影響了是誰說了算?
你嗎?
所以才說要有一個遊戲規則
u82232016 wrote:
那影響了是誰說了算?...(恕刪)


遊戲規則消防局和法官都有裁定啊
可以參考上面的一個判例
而且我們前面不是已經貼了一堆法條和解釋函了嗎?

只是您不願意接受啊~那您要提供更有力的證據
去推翻消防局和法院的看法才行
我們是法治社會 不是嗎?
而且是你自己在發文中篤定說沒有影響的 我請教的是這個
要幫您COPY嗎?(如下)

u82232016 wrote:
答案不就出來了?
那就是不影響救災...(恕刪)


再補一個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準此,公寓大廈之電梯屬於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為專用,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均有權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使用。又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公共設施之使用,區分所有人或其管理委員會固得為必要之限制,但其限制必需合於平等、比例原則,不得妨害區分所有權人就建物及公共設施之通常使用。」參照

dennis10 wrote:

遊戲規則消防局和法官都有裁定啊
(恕刪)


錯了,遊戲規則在立法院
不要搞錯角色
u82232016 wrote:
錯了,遊戲規則在立法...(恕刪)


立法院

那請教您要如何遊說立法委員修法?
改變您大樓違法限制緊急申降梯使用的事實?

法條
解釋函
法官判例都出來了?
只差沒有人去檢舉?

補上蘋果日報
緊急電梯 設卡恐阻救災
社區違法設門禁卡 不改善可罰30萬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718/33535368/
這是有人去檢舉的

緊急昇降機乃因應緊急救難救災之設置目的;所以不得裝設任何
刷卡管制的措施;(請參酌行政院函88年10月15日臺88專字第90419號)

緊急用升降機小檔案

使用對象:火災時僅留予消防人員搶救使用,平時則可供一般人搭乘
設置條件:建築物超過10層樓以上部分的最大層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設置一座;超過1500平方公尺時,每達3000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特點功能:防火排煙、有獨立發電機電源,升降速度每分鐘大於60公尺
違規受罰:如裝設感應卡、刷卡機阻礙正常運行,罰6到30萬元
資料來源:新北市工務局

內政部94.7.28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983號函
一、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緊急用昇降機間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乙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無明文限制,惟依本部88年7月21日台88內營字第8873924號函釋,緊急用昇降機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至於貴府研議,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始得於緊急用昇降機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該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加設與消防設備或設施連動管理裝置,並於災害發生時可進行自動與手動取消管制等措施乙節,因就該連動裝置及取消管制措施是否未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尚不可知,故緊急用昇降機似不宜設置刷卡機,其設置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06條及第107條等規定辦理。

dennis10 wrote:
立法院行那請教您要如...(恕刪)


奇怪勒! 你POST 連結怎會有一堆自譯文

關於函詢公寓大廈緊急昇降機未經全體住戶同意,是否得以設置刷卡機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4.12.01.營署建管字第0940062304號函 (夠新了吧!)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3912&catid=159&Itemid=114

「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緊急用昇降機間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乙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無明文限制,惟依本部88年7月21日台88內營字第8873924號函釋,緊急用昇降機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為本部94年7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983號函明示在案,又按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故緊急用昇降機自不宜經約定而設置刷卡機,其設置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06條及第107條規定辦理。至於旨揭乙案可否依違反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予以處分乙節,係屬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逕依職權辦理。

已經解釋非常清楚,不是100%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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