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key wrote:見鬼了,法律還可以追溯既往~~~ 前有版友表示,新法律100年5月1日以後生效,內政部此次是針對條文內容更加明確說明而非修改法條內容,所以這樣的解釋可以適用在100年5月1日以後簽訂的預售契約,這裡無回溯問題。之前會有加收費用,是建商曲解法條內容轉移相關成本於消費者的陋習。這筆費用本來就不該加收,已加收者就應退費。就此部分,友人也將相關資料送交建商,聽聞建商對此正研擬相關方案,就等後續發展囉。
phboyho wrote:就我昨天詢問臺中市消...(恕刪) 我的情況是水電瓦斯管路費是計算在房價的頭款一部分賣買方談攏價如果是在1000萬他跟我收取1成頭期款這頭款裡面包含20萬的水電瓦斯管路費賣方可能會退錢給我嗎我已經付簽約金了現在賣方在幫我跑貸款中 目前是還沒交屋我很怕說拿這紙公文去跟他談後賣方把這筆20萬元算計在其他工程款項中有人可以指導一下是要交屋後約全部住戶一起拿公文去訴訟?還是要付最後一期工程款時拿公文去跟他談?
phboyho wrote:就我昨天詢問臺中市消保處,回應是建商不得收取外水外電費用,所以可以要求建商退款的拿著內政部這紙解釋文去吧,若銷售中心還在,挑個假日看屋人多的時候更有效...(恕刪) 請教P大,其他縣市也通用嗎?在下也正為這困擾...
內政部釋法函文連結如下,清楚表示預售案之建商不得向買方收取外水,外電和瓦斯管線費用,已通知預售屋的建商,目前等待回應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dl.asp?filename=122020/451414343771.pdf
今日撥1950至台中市消費者服務中心,因為建商在銷售時其實已明確外水外電由承購戶負擔,且訂定契約時亦有明定(103年出簽訂)雖說契約之意與內政部釋明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項明顯抵觸接電話的服務小姐建議說 再與建商洽談若無法達成協議再到台中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園地申訴!樓上有版大說已向建商反應再請版大若有建商回覆 再麻煩post上來分享一下
唉!看到這個標題有些無力感,合約的法律效用不也是保障雙方所簽定的嗎?過去-簽約前賣方已明確告訴買方說此部份為代辦的外加費用有收據且合約有記載,現在-快對保交屋了,卡著這個問題爭論是很難讓流程順暢且賣方本來就會將此成本灌入買方的,目前看來要賣方吸收有些困難,未來-雙方友好關係為了保障讓交屋後能得到完善的保固,看來這部份還是出在簽訂合約前雙方談好的價格,現在搬出此條例很難再做修正--"預售屋須符合現代人居住便利-所延伸出外水外電瓦斯管路電信管路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