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翔在思源亞口 wrote:
菌可以處理油但它會死...(恕刪)
1.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是可將建築物內所有排放污水(含廁所、衛浴、廚房、洗滌等)全部收集處理者,與一小型的污水處理廠幾乎無異,
2.化糞池則係沿用傳統上僅具處理一般廁所排放糞尿功能之設施。
3.對於新設建築物若其排水未能納入公共污水水道處理系統或無專用污水水道者,強制要求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但對於舊建築物則應加強化糞池之清理維護。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水量遠較化糞池大(250公升/人.日vs 50公升/人.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水量遠較化糞池大(250公升/人.日),故容積較大,佔地面積也較大。而且包括有調整槽、沉澱槽、生物分解槽、污泥分離槽、消毒槽等單元
哪裡要加菌?汙水處理設施不是要"培養"甚麼產品.
簡而言之,就只是利用微生物之厭氧分解功能,時間早晚的問題而已!
TO版主:
小弟有上過一些相關課程,若版大有需要: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及化糞池衛生管理.PPT檔
可來信告知E-MAIL.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527&Itemid=57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1.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係指建築物之化糞池、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其它污水處理設施,所謂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處理建築物內人類活動所產生之人體排泄物及其他生活污水之設施。其預鑄式構造應經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審定功能合格並登記後始得生產上市。
2.為有效管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申報為管理人。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亦可申報為管理人。
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指明或提供主管機關其管理設施之正確位置、放流口及放流設施或其他相關資料;保存及提供污水處理設施所有人或使用之基本資料;操作、維護及清理污水處理設施,並保存操作、維護、清理紀錄至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