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經過惠中路(送女兒到公益路補習)
每次經過一家叫3A會館的.原以為是甚麼精品店的...後來才知道那就是雙橡園建設..夠特別吧!
有一次跟女兒的補習班老師聊天談起購屋一事.得知他為了上班方便居然買了雙橡園的Q1(真是好野人)
他說雖然房價給他不便宜.但不管是室內或公共設施所用的建材都是超豪宅等級.室內我是沒看過啦!但光看外觀
那個石材的用量及工法就知道這家老闆品味及豪氣喔!
像這樣的一棟樓若長在太原路.應該比Q1便宜很多吧!(只可惜我的KO-KO只夠繳貸款階段...不然我就會考慮換屋)
附帶說明:我的七期邊房子.位於中港路上.是那個上市公司蓋的.興XX啦!住滿一年後告訴該公司有滲水現象.該公司的客服人竟告訴我說(很抱歉!我們公司保固一年期限已過.無法為您做這項服務.我們可以提供您廠商的資料.請您直接與他們連絡......)
口氣相當客氣.不愧為上市公司.我去翻開保固書一看的確只有一年.鼻子摸摸自己找廠商來修.花了1萬多元(我不是好野人心很痛柳)
樓上有人說雙橡園保固只有3年...3年!!如果這家上市公司興XX也幫我保固3年..我就不用多花那1萬多元了..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是否能解釋一下法律含義
●1.買受人發現瑕疵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或是標的物交付後五年。
※龍專家回答︰當買受人發現買來的房屋有瑕疵漏水的情形時,
應當先通知出賣人算起六個月內不請求出賣人處理,就效力銷失了。
或是標的物交付後五年,沒有完成求出賣人處理,其時效消滅。
●2.不需要先約定過,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
只要不具有該標的物之通常價值即可。
當然,如果出賣人特別保證具有某種品質的話,
出賣人得要就他保證的範圍負責。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00401979
我是個愛逛文的出心者

我也不愛回文
只是我說出自己的經驗就被路人質疑

雙X園的房屋交屋也不到五年
就漏水(它們的防漏水保固3年)
但民法第365條是要保固5年
一家好的建設公司的保固還比民法少

我也只能搖頭
還看到一堆傳說的故事(路人說的)
我只能說 公道自在人心
但要買的要小心
還是找市場比較有經驗有口碑
不要加入 我們(小白鼠公會)
畢竟房屋一戶貴33
要陪你99的
不要花錢找麻煩
找好看的不如找實用的
除非你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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