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您SC945是妨害名譽的被告,選擇和解,當然覺得這是對自己有利的選擇。
難不成是原告或檢察官哀求你和解?
你接受和解的條件,也馬上改標題與刪文,換取對方撤銷告訴,這是你的選擇。
結果,人家撤銷告訴後,你這頭又開始寫個不停,你想顧的是自己的面子,其實是輸不起。
打官司沒有穩贏的,輸就輸了,和解也得認帳,大丈夫做事,就是要輸得起,拿得起,放得下,而不是在這邊發文取暖。
可以想像,有了這次的經驗,你會更小心的打擦邊球,然後嘲笑對方對號入座。
打官司沒有穩贏,勝敗都在法官的自由心證,用和解換取撤銷告訴,而後又打擦邊球的人,在司法人員眼中會是怎樣的觀感呢?
淺性誤事,就是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