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lly0322 wrote:
1.有關建商和大包小...(恕刪)
敝人是之前提到工程款糾紛的發文人,親戚是銀座區屋主。應親戚要求,對今天管委會所召開之說明會全程參與。會後詢問部份人士看法後,提出問題如下,若與事實有別亦請指正:
一、不管本次糾紛是建商與大包間或大包與小包間之債務所引起,債權人聲請法院對配電盤予以強制執行一案,至今尚未撤回,其效力應是無庸置疑。意即,若未能解決前述糾紛時可能導致用電問題,建議住戶夜晚自備腊燭,上下樓梯多抹肌力或酸痛軟膏。
二、民事執行案件雖與民事訴訟有異,但亦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再加上目前建設公司並未對該強制執行案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故法院無權裁定暫緩執行。gelly0322所謂法院已針對債權人遭疑之債權內容進行調查並暫緩執行云云,應非事實。
三、按權利之瑕疵,即權利有所欠缺之謂。為買賣標的物之財產權,如有所欠缺,不問為一部欠缺或全部欠缺,為數量上之欠缺或效力上之欠缺,亦不問其欠缺係由於事實上之原因或法律上之原因,均將使買受人不能依買賣契約而完全享受其利益,故法律使出賣人就此負擔保責任。
四、建設公司身為房屋出賣人,理應就房屋及附屬物財產權之無欠缺,負起瑕疵擔保責任。面對社區配電盤將遭拆除之際,建設公司之責任當非僅僅發函法院,而應先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使債權人撤回配電盤之強制執行。
五、以上就事論事,不作無謂推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