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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豪宅工地意外高處落石砸死工人

這樣的罰則真的很誇張,人命都不值錢了,興xx的赫xx傳x(src那棟)與富x建設(烏日,市長有剪綵的那一個)也是一樣因為鷹架不合法而發生意外事件,結果還不是都不了了之,真的很慘
勞檢只會在出事後趕到現場像撿到便宜一樣立馬開罰單增加國庫收入

然後呢? 就沒有然後了啊~ 勒令停工? 做做樣子而已,建商趕工把檢討計畫書跟改善計畫書寫一寫

勞工局審一審裝裝樣子加強勞檢一陣子,立刻就舞照跑馬照跳,歌舞升平繼續蓋

過幾個月臺灣人就忘記這間大樓曾經死過人了,房價一樣炒


等一下 ! 你說有人死了耶! 對啊~ 然後呢? 勞保因公傷亡賠一賠,建商包個幾十萬喪葬費以示哀悼,剩下的把責任推給現場施工人員跟工地主任。運氣好現場有保險的保險再賠一賠,沒保險的就自己糊牛屎了

你什麼時候產生臺灣人命值錢的錯覺的?

peggydoggy wrote:
跳樓自殺也是在屋外...(恕刪)

台灣的法律確實沒有明確定義凶宅,一切都是以法官判決為準。
一般凶宅很重要的一個依據是⋯最後一口氣在哪裡斷的。也就是在哪個位置死亡。
如果是跳樓當下死亡,以跳樓前最後的位置為依據判定。如果在3樓跳出,那3樓該戶就是我們說的凶宅。
如果落地後沒有當場死亡,在醫院多活了幾天,那就不一樣了。不過一切還是看審理的法官怎麼判囉。

建築工地沒有使用執照,發生非自然因素死亡的當下根本還不是房子。這樣的確不是凶宅。
但如果建築已達一定程度,可判定意外發生位置為建築完成後當事人之專有部分,而導致財產價值有所減損。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非專有部分的自殺、他殺等情形,如頂樓天台跳樓、中庭花園意外等。
要主張是凶宅的機會微乎其微,頂多主張對方隱匿重大資訊(但對方也可能主張自己並不知情)。

cghcep2001 wrote:
呃⋯
在台中市
發生...(恕刪)

前陣子才發生鋼條砸車,
昨天又砸死人,
台中的工安的確還有很大進步空間!


雙橡園?
嗯....還不錯的品牌,可惜了!

cola96684 wrote:
請問一下法律規定的...(恕刪)


單就「法」來說,非居住空間內死亡的話,在法院判決通常都算非凶宅。
(不過自然死亡或是老一輩有回家嚥下最後一口氣的情形則不算在此限。)

但是在一般市場上,假設跳樓來說,廣義而言會算凶宅。

(習俗上也認為自殺的靈會不斷重複自殺的過程,所以如果是從住家陽台跳樓自殺,那麼靈會不斷的自跳樓的地方往下跳,也就是說新住戶八字輕或是時運低的話,可能每晚都會看見有疑似人型的東西往下跳...)

尤其如果發生在社區的話,其實在市場價格上大概案發區域那棟樓都會受到一點影響。
(就像是我們打聽的時候都會聽到說「這個社區出過事」、「這個社區死過人」...等等。)



真的要當豪宅賣哪會在乎死那幾個中下階層的人?
帝寶也是凶宅啊,還不是全台單價最貴?
全台大多數的豪宅工程都有發生過勞安傷亡
有接觸工程的都知道台灣的工地沒出過意外才是新聞
想知道去旁聽勞安主管或工地主任課程,裡面案例多到看不完,各種死法都有
台灣的工地是佔各行各業傷亡率最高的工作場所,平均一天死1.8個人
勞安主管苦口婆心,給工班請便當飲料也都沒用,安全設備只有勞動檢查員出現時才會全部裝上穿上
我們現在在網路上對話的同時台灣某處就有工人重傷或死亡
別讓任何人告訴你,你不能做什麼。 即使是我也一樣。 如果你有夢想,你就要去捍衛。 你想要什麼,就要努

cola96684 wrote:
法律規定的凶宅定義

和民間習俗的認定

差別在哪??...(恕刪)


差別在 死法 跟 案發位子
以及法律明定必須告知 跟 不需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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