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ggydoggy wrote:
跳樓自殺也是在屋外...(恕刪)
台灣的法律確實沒有明確定義凶宅,一切都是以法官判決為準。
一般凶宅很重要的一個依據是⋯最後一口氣在哪裡斷的。也就是在哪個位置死亡。
如果是跳樓當下死亡,以跳樓前最後的位置為依據判定。如果在3樓跳出,那3樓該戶就是我們說的凶宅。
如果落地後沒有當場死亡,在醫院多活了幾天,那就不一樣了。不過一切還是看審理的法官怎麼判囉。
建築工地沒有使用執照,發生非自然因素死亡的當下根本還不是房子。這樣的確不是凶宅。
但如果建築已達一定程度,可判定意外發生位置為建築完成後當事人之專有部分,而導致財產價值有所減損。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非專有部分的自殺、他殺等情形,如頂樓天台跳樓、中庭花園意外等。
要主張是凶宅的機會微乎其微,頂多主張對方隱匿重大資訊(但對方也可能主張自己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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