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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佳集團的房子 門禁卡有限定樓層嗎


dennis10 wrote:
幾位網友連GOOGL...(恕刪)


看來只要是"緊急升降梯"就不可以,連刷卡機,門禁都不行,等於外人不用經過管理室,就可以直接坐電梯上樓
接近三十年前的法令,現在都可以針對每張卡對出入時間了
不知道夜歸女子如果在自家的電梯間遭遇不測
是不是可以連著營建署和消防局一起告?


dennis10 wrote:
幾位網友連GOOGL...(恕刪)


聽網友說,不如自己看法條!

請參考107條第四款
火災發生啟動,電梯根本不能搭; 消防人員要操作也是要控制電梯才能用
所以才說 樓主是哪牌的電梯? 裡面都有開關可以bypass
消防人員使用時,Key 打開只能到指定樓層,其他人按不會有反應,只能走安全梯
也許自己DIY 就有可能無法控制,而達到法規要求



請留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2/05/01 修正)
http://www.tccfd.gov.tw/df_ufiles/d/%E5%90%84%E9%A1%9E%E5%A0%B4%E6%89%80%E6%B6%88%E9%98%B2%E5%AE%89%E5%85%A8%E8%A8%AD%E5%82%99%E8%A8%AD%E7%BD%AE%E6%A8%99%E6%BA%96(1).pdf


再來請參考: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第106條與107條
第四節 緊急用昇降機
第一百零六條
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
00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00平方公尺
時,每達三、000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
(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
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00平方公尺者。

第一百零七條
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
機廂、昇降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並應依下列
規定:
一、機間:
(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
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二)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其天花板及
牆裝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三)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除開向特別安
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四)應設置排煙設備。
(五)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並設置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
座等消防設備。
(六)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
(七)應於明顯處所標示昇降機之活載重及最大容許乘座人數,避難
層之避難方向、通道等有關避難事項,並應有可照明此等標示
以及緊急電源之標示燈。
二、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自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
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戶外出入口並應臨接寬四
公尺以上之道路或通道。
三、昇降機道應每二部昇降機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隔開。
但連接機間之出入口部分及連接機械間之鋼索、電線等周圍,不在
此限。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
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
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或防
災中心)內。
五、應設有連絡機廂與管理室(或防災中心)間之電話系統裝置。
六、應設有使機廂門維持開啟狀態仍能昇降之裝置。
七、整座電梯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八、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六十公尺。
layws wrote:
聽網友說,不如自己看...(恕刪)


感謝整理法規資料...

那我再補充一下幾個法規問題吧

1.依據建築法第77-2條等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不能妨礙「逃生避難」以及「防火區劃」,違法者將處同法第91條6~30萬罰款。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2.基本上電梯和各層樓梯間、走廊屬於公設,公設的使用權歸全大樓住戶所有,阻礙其他住戶使用公設,任何住戶可以提告管委會...

回到樓主的問題,基於以上幾點,可以理解建商當然不太想碰這些麻煩..

至於管制電梯是否可以增加住戶的安全?個人認為有限...
除了要面臨妨礙「逃生避難」以及「防火區劃」、霸佔公設的問題,太平梯依規定也不能上鎖,還是加強保全和自己房子的門禁比較實際吧...



dennis10 wrote:
感謝整理法規資料.....(恕刪)


今天要我是小偷公會的
我會很歡迎這法令
沒有大門守衛的公寓,你在大門口開鎖還會引起路人注意

若是有大門守衛的大廈,直接坐電梯繞過門口守衛
住戶工作的工作,上學的上學
直接在住戶門口開鎖一整天都不會有人覺得奇怪

財物損失事小,遇到單身獨居女
根本可以在屋主家洗好澡,噴點香水躺在床上等女主人回家啊!
u82232016 wrote:
今天要我是小偷公會的...(恕刪)


樓層管理個人解讀不是 100% 違法!?

相信很多大樓都有樓層管理,好處: 省電費,防堵無聊人士
火災時,電梯進入緊急狀態,停止使用,
專人使用Key 開啟電梯內開關,關閉樓層管理與啟動定點樓層移動
與平時樓層管理無關也不會干涉,何來違法之說(個人解讀)


不清楚樓主電梯狀態與消防設計,無法確認

結論:沒有法規說明裝置就是違法; 如果你的社區感應器不是電梯內建,而是採用外加,有可能造成消防人員無法關閉,就有可能真的會違法


緊急昇降機與一般電梯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設有消防人員救災時操控的一次消防及二次消防,一次消防的功用可使用鑰匙直接控制電梯而其他樓層則全部失靈無法呼叫電梯,其次則可運送救災器材直達發生火災直下之樓層,並以該層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作為搶救據點以迅速撲滅火勢;而二次消防之功用為即使電梯門沒有關,電梯也能夠照常上下樓層,如果門故障時也可照常使用!

u82232016 wrote:
今天要我是小偷公會的...(恕刪)


你真的想太多了...
如果你大樓有辦法繞過保全坐上電梯
你應該要先檢討的保全設置問題
怎麼會是本末倒置去檢討電梯呢?

再來如果有人可以在你家外開一天的鎖?
所有監視器都是假的?
你家的鎖都可以在監視器下冠冕堂皇的開?
保全都沒意見?
一樣保全失職問題...

還是前面那句話 加強保全比較實際
比起火災影響到救災
管制電梯真的管爽的而已
layws wrote:
樓層管理個人解讀不是...(恕刪)


違不違法你自己去問消防局吧...
法條都貼了
你個人的解讀一點都不重要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AVz0b0BqfM

您提的方案之前也很多人討論過
簡單說
你搞了那個裝置
火災出事了
你叫誰去控制? 大家逃命都來不及了
就算真的可以跟消防系統連動
沒要負責維護和設計?
內政部94.7.28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983號函
一、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緊急用昇降機間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乙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無明文限制,惟依本部88年7月21日台88內營字第8873924號函釋,緊急用昇降機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至於貴府研議,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始得於緊急用昇降機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該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加設與消防設備或設施連動管理裝置,並於災害發生時可進行自動與手動取消管制等措施乙節,因就該連動裝置及取消管制措施是否未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尚不可知,故緊急用昇降機似不宜設置刷卡機,其設置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06條及第107條等規定辦理。
內政部已經解釋無法確定有效


消防隊員? 抱歉 不願扛這個責任 那是大樓自己弄的
管委員? 誰去誰就是被告的對象?

火災逃生可是關係到人命
真搞出人命責任,誰要去背?
換做是你提案管制電梯 你願意去背嗎?

dennis10 wrote:
違不違法你自己去問消...(恕刪)


我已經列出那麼多法規給你看了! 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能設置
所以我說你沒用功看完全部法條與那份公文,公文第二點你有看清楚嗎?

現在速食文化,請多用功一點,再回文!


layws wrote:
我已經列出那麼多法規...(恕刪)


你的錯誤解讀會害到太多人
個人建議你還是認真問問消防局吧
公文上都已經標註『不宜』
內政部也解釋無法確定有效
你硬要裝 責任就要自己去扛

而且不要太自以為是 畢竟你一點都不專業

第二點只是建議 前面也說明了 沒有人願意去扛那個責任 你這麼有保握 你要去扛嗎?
已經有這麼多例子給你看了
有那個法規同意讓你裝嗎?你可以舉出來看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07 條 附件檔案 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機
廂、昇降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間:
(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我再補一個新聞的LINK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AVz0b0BqfM
工務局都已經說明可以開罰了 你有疑問可以去問

dennis10 wrote:

你真的想太多了...
如果你大樓有辦法繞過保全坐上電梯
你應該要先檢討的保全設置問題
怎麼會是本末倒置去檢討電梯呢?

(恕刪)


其實說到底,就是本位主義
我最大,別人都要配合我
人家妨礙了你,要被罰被告
你妨礙了人家住宅安寧,安全,要不要被罰被告?

其實緊急情況的升降梯控制有沒有解?各家廠商早就有了
在火災警報響起的那一刻,電梯控制就已經bypass門禁管制了
再不濟,系統再兩光,救難人員在經過警衛室時就可以拿到可以到各樓層,沒有限制的控制卡

電梯沒有控制的情況會怎樣?
任何人,我說任何人,都可以走下車道,經由地下室電梯,直接搭電梯上樓
監視器?
對不起,一個社區動輒幾百戶,上千戶
保全員不可能記住每個住戶的長相
即使拍到有人在門附近鬼鬼祟祟(事實上涉及個人隱私,不能拍住戶門口)
竊賊在住戶門口開鎖一整天
拍不到就是拍不到
再去調影像時,都已經是住戶被偷了,女人小孩被殺,被強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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