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分享這個可貴的消息,以前都認為外水外電由買方負擔是正常的事。不過這項規定對已簽訂或剛交屋的買家比較有助益,對一些新建案可能建商就會把外水外電成本算到房價內,但契約不明訂就能規避了。無論如何,這對已簽訂或剛交屋的買家都是一項利多,可爭取十幾到二十萬元的空間,也是為數不小的費用。不知道建商對本規範的態度如何?如果有去爭取的大大還請PO文分享一下!
joyceyang5533 wrote:那對於已經簽預售屋合...(恕刪) 就我昨天詢問臺中市消保處,回應是建商不得收取外水外電費用,所以可以要求建商退款的拿著內政部這紙解釋文去吧,若銷售中心還在,挑個假日看屋人多的時候更有效
所以現在只要~有與建商簽訂預售屋合約~年底才會完工所以尚未交屋~等到時建商要收取外水外電時~我們可以不用繳這筆費用嗎?那建商有可能自行吸收嗎...合約上是寫需買方付這筆費用~所以這個條約跟公文有衝突到...那還需要付嗎=.=~難懂
phboyho wrote:就我昨天詢問臺中市消...(恕刪) 謝謝P大!這對我似乎是利多~但感覺處理起來也很棘手 我目前是簽了預售屋合約但預計要到明年才會完工(外水外電費用尚未繳)有需要現在拿著合約去找建商要求刪除"外水外電自付"這一項條文嗎?還是說等到要交屋建商要求付款時, 再主張不需繳納這筆費用??前者積極,後者消極, 不知道您覺得怎麼做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