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縱使對外新聞稿都有註明期限,但那只能算廣告,而且係屬「要約引誘」,並不能成立契約,與「要約」不同。
2、此外,簽買賣契約的時候,通常第一頁就會有「本人已攜回審閱7日」之類的條文,請你簽名,當時就應該好好審閱內容,有問題就要提出,請建商載明交屋期限,可能第一次買房子吧!?
3、但我看論壇上蠻多人都被告知是100年6月就會完工,屆時沒完工,或許大家可依「債務不履行之給付遲延(民§229)」向建商請求,該效力有6種:
a、給付之履行
b、遲延賠償(民§231Ⅰ)
c、替補賠償(民§232)
d、債務人責任加重(民§231Ⅱ)
e、遲延利息之支付(民§233Ⅰ)
f、解除權之發生(民§254及§255)
4、個人覺得總太在台中的評價算不錯,而且這是預售屋,越晚交屋的負擔越小吧!?有受到什麼損失嗎?
iz0307 wrote:
以下是我問到一位律師...(恕刪)
請問一下 iz0307 大大
關於第二點
如果 當初審閱的資料範本 與實際簽約時的合約不一樣時
那麼 第二點依舊成立嗎??
另外 最後一點
越晚交屋負擔越小
這點倒是看個人狀況不一樣 而有所不同
假如 目前已經有住的地方(非租賃)那可能就差異不到
可是如果目前是用租的 那麼 就要多付 房租
越晚交屋 房租就相對茲付越多(房貸早繳晚繳都是那筆費用)
還有一個狀況是 估算好時間 把舊房子賣掉 買新房子的人
跟買房子準備結婚的人
這些都會因為 延遲交屋 而有所影響
但是 我想 最重要的是誠信問題
總太這樣子 我想某些人已經對總太 多少產生一點不信任了吧
==================這是分隔線=======================
現在總太對這"延遲交屋"事情 都推 台中市政府說是因為台中市政府的關係
但這問題 應該是總太對台中市政府的問題 自行處理
而非我們消費者的問題 去承擔才是
畢竟 買賣合約 是 購屋者與總太簽訂 而非 台中市政府
總太 回答問題的方式 給我的感覺真的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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