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違約方式要求對方解約
這案子我當初也有去看,不過那時候的菁英會館在打勤益。
跟銷售的業務先生聊了幾次,也跟對方的業務小姐私下連絡電話數通。
那時候對方告訴我因為東海的競爭大,還有巴拉巴拉 .....等問題(太久忘記了),
雖然有地,但總之就是暫時不打算開案賣...
誰知道過沒幾個月就打電話說要賣了.......一.一"
我想景氣會變差大概他們沒預估到吧。
基本上換別家會館也不大建議,因為其他會館除了勤益外都有幾年屋齡了,
等於是要你再買中古投資小套,除非看落在哪個學校旁邊囉!
s111212qqqq wrote:
是不是不換屋....就一直拖...一直拖....
答對了!!
史懷哲博士說:「要讓生活脫離悲慘的方法有兩種,那就是貓和音樂。」
先看預售屋買賣契約內
是否有約定,未依開工或取得使用執照之期限時,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有,那就先催告履行,之後再解除契約
如果沒有,那這份契約就與消保會公布之範本不同,仍可以主張定型化條款須就有利消費者解釋之
催告跟解除契約都先用存證信函之方式
之後,先向對方發支付命令,看對方有沒有異議
沒有的話就可以直接向法院執行
有的話就視為起訴,就開始進行訴訟啦
最後贏的話,就可以要求對方退還費用
不過
由於訴訟程序甚為耗時
要注意對方是否有脫產的情形
是可以先聲請假扣押,不過自己須先付請求價額的1/3擔保金
不是每個人都有這財力的
至於說要給他一次倒
那可能就不是法律程序可以解決的
要的話也必需有一定財力,查封其財產,讓他資金難以進行運作
在下不才,忝為執業律師,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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