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的產權在過戶後,就屬於住戶的不是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只有代管的責任,根據民法第77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也就是說建設公司不得干涉住戶使用公設,另外根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如果建設公司不准住戶使用公設,住戶甚至可以控告建商,讓他返還不當利益,也就是租金,這些都是有法源依據的。
另外根據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建商如果用煤點交公設危險,禁止住戶使用,這也是違法,因為自交屋起,利益跟危險就由買方承擔,沒你建商的事。
建設公司對於沒點交之公設,只有代管責任,根本就沒有產權,代管可不是允許你濫權,胡亂封公設不准住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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