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0629823 wrote:
第 18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恕刪)
第二款是管委會成立後才有的事,按樓主的描述,建案還沒蓋好,懷疑是不是建商要拿跟預購戶收的錢混充自己提撥的去取得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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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0629823 wrote:
第 18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