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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大會開完後覺得這種民主投票對嗎???

認了吧.....
買透天就沒這鳥事情....
studio wrote:
去查公寓大樓管理條例(恕刪)

你這出席率超過一半,同意票數又是過半,
基本上已經沒啥好看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有關區權會的出席率與投票,
都可以依法修改。

我住的社區,第一次區權會就改成50%出席,
若第一次人數不到,第二次開會只要25%出席,
至於投票,就是多數決。
如果給和汽車一樣大的格子
收一樣的錢很ok
但是如果格子不一樣大就.....
民主投票還是不能侵犯私人權利,必需參考公平原則,不服氣就上法院,法院打臉住戶規約也是常有的事。當然大型重機擁有者還是少數,只要表決就很難跟大多數人抗衡,但是住戶規約常常有一堆亂七八糟自以為是的民主程序,只能上法院看看是否侵犯或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只要牴觸條例住戶規約還是會敗陣下來的。
樓上對重機停在社區的機車停車格有疑問的,
主要是對政府規定的道路路邊停車格跟停車場管理規定,
大型重機車要停在汽車停車格中,
但在社區私人管理的場所是不受這規定的,
社區停車場的規定是社區自己訂的,
而政府規定指的是公有或有登記立案的停車場,
像有殘障車位婦幼車位等,
這種都是被政府所管轄的,所以才需要依照政府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2.15.營署建管字第0992923686號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法務部99年11月23日法律決字第0992006319號移文單轉民眾99年11月2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關於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等,其管理事宜,本署業以93年10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示在案。至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大型重型機車並無相關規範。又按交通部97年2月5日交路字第0970001214號函說明二略以:「(一)『汽缸總排氣量250CC以上、未滿5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停車位。(二)『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故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得單獨停放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汽車停車位,惟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倘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深藍之心 wrote:
先說明個人沒有大型重...(恕刪)


沒辦法!票數夠多就是硬道理!
當初我們社區的機械車位要動用管理基金,平面車位+沒有車位住戶反對也沒用。
再怎麼野蠻、再怎麼無恥,只要人多就是對的,現在這社會沒人跟你講道理的!
深藍之心 wrote:
先說明個人沒有大型重...(恕刪)

你們的普通輕重機車怎麼收費?
深藍之心 wrote:
先說明個人沒有大型重...(恕刪)


類似狀況很多啊,比如店面每坪管理費調高,也是只有店面那幾戶會反對,最後往往都通過
JESSICA0823 wrote: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需要出席超過2/3,表決投票為出席的3/4.....(恕刪)

區權大會議.出席票?/決議票?????
*****************************
立法院會議.出席票過1/3.決議票過半.
法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4條:立法院開會.立法委員總額1/3出席
6條:立法院會議之決議,出席員過半票數.
..正反甲級動員.黨紀處分.逼你出席投票
.
地方市議會.出席票過半.決議票過半.
法規: 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21條
..市議會之開會.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
..市議會會議之決議.出席員過半票數.
..正反甲級動員.黨紀處分.逼你出席投票
.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票過半.決議票過半.
法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9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開會
13條:股東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當權派/市場派.出錢出力.逼你出席投票
.
區權大會議.出席票?/決議票?
你要用第31條通過.或用第32條否決.

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1條:區權大:出席票過2/3.決議票過3/4.
???.不能讓區權大輕易開會票決新規約
28條:住戶過半數.1/2.就可成立管委會
57條:管委會成立後七日內會同主管機關辦理公設移交
???.點交公設.不需區權大參與審核票決.
立法院會議.出席票過1/3.決議票過1/2.
地方市議會.出席票過1/2.決議票過1/2.
31條:區權大:出席票過2/3.決議票過3/4.
32條:區權大:出席票過1/2.決議票過1/2.
區權大比立法院更偉大?.不.只要公平.
.
*****************************
.....區權大會議.出席票?/決議票?.....
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區權大之開會.需區權人總額2/3出席.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出席員過3/4票數.
??? 這個法條.引起極大反彈.傳媒批判.
.大樓社區.區權住戶票過半.才設管委會.
.有管委會(無)區權會.出席票達不到2/3.
.任何住戶引用此條.開會無效/決議無效.

..上市股東大會:出席票過半.決議票過半.
..地方縣市議會:出席票過半.決議票過半.
..立法院會議:出席票過1/3.決議票過半.
..區權大會議:出席票過2/3.決議票過3/4.
區權會.票數立法.艱澀刁難阻擾.無法想像
..區權大會議比立法院比市議會更偉大?
..多少立委.接受政治獻金.買房賣房炒房
..故意刁難.讓區權大無法開會.票決困難
..不服?.等你當總統.動員修法.廢此條款
反彈抗議後.接著制定補救法規.第32條
如果住戶引用此條.開會有效/票決有效.

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
..法條文字.論述一大堆程序.重點就是
..區權大:出席票過半數.決議票過半數.
.
*****************************
大樓管理靠:(區權大)(票決)(新規約).
請提案票決.設定(區權大票數)新規約

區權大會議之開會.出席票過半.過關開會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決議票過半.過關同意

..缺此規約.決議反對者就拿31條來抵制.
..聲稱:區權大會議之開會無效.決議無效.
..看清楚31條的第一句話.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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