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討論,魔鬼藏在細節裡。第四項針對的只是2015年前已存在的違建進行說明,現在要增加窗戶是看第五項條款,五、新違建應依本市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查報及拆除計畫辦理。細節大家可以再去研究,基本上新增窗戶這些只要符合消防安全、公共通行、非固定式可拆卸、管委會住戶通過,應該是沒有違反到法規,歡迎大家理性討論。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四項: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含原舊違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拍照建檔列管暫免予認定,簡化行政流程。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一)符合第七點、第八點違建之修繕規定者。(二)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僅在陽台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三)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四周原無壁體(不含開放空間),已計入建築面積之空間,加設門窗或外牆。(四)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建,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五)合法建築物外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建之雨遮,其淨高超過四點六公尺且淨深未超過一百五十公分或位於三樓以上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者。(六)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棚架,其簷高在三公尺以下,寬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無壁體並以非鋼筋混凝土造者。(七)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不含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搭建透明棚架,其簷高在三公尺以下,面積合計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無壁體者。(八)屋齡超過二十年屋頂加蓋防水層(如雨棚)簷高未超過二公尺,非做為居室使用者。(九)未設通往屋頂平台樓梯間之合法建築物,增設樓梯間(屋頂突出物),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非做為居室使用。(十)守望相助崗亭等類似物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高度在二.七公尺以下,且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且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者。(十一)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但鴿舍位於飛航管制區者,應查報拆除。
chun681128 wrote:管委會本應該如此 違(恕刪) 請問是哪個社區有降價來去看,現在看房子裝了鋁窗也沒有比較便宜都是變貴!經過區權會同意是同意安裝統一形式,有問題還是住戶負責管委會沒有責任,至於那些外推的人就是違法大家同意的格式這種當然要要求他拆除每天看到大家曬的衣服樓門也沒有比較漂亮
現在基本上如果可以統一裝窗,外觀是統一那就還好總比大家用塑膠布東搞一個西搞一塊的好看多了而且有統一裝窗的房子才方便吧!!免得日後想裝還沒得裝的好像我們社區就是因為落山風超級大的社區也是有些人打著外觀的名義不給裝(就是有這種一直刁難其他住戶的委員會,因為是投資客、還有出租客根本沒住在社區)後來區權會通過了才給安裝其實我不相信在山腳下落山風這麼大.....不給裝窗的房子會賣的好?投資客根本不在乎住戶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