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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屬性

Ken0804 wrote:
法令上,目前公寓大樓的停車格空間會有以下三種型態,權利歸屬也會區分為「有產權」與「僅有使用權」...(恕刪)

法定和增設停車位也有產權,只是產權是持分,不是區分而己,也可以說沒有獨立產權。
Ken0804 wrote:
從資料看起來獎勵車位要小心,哪天外人就把車開進去停在你的車位上,因為那是獎勵停車空間,公眾都可以使用
不過實際上各個社區都會想辦法阻擋吧,我猜最重要的點應該是這個

民國100年7月2日之前送件申請建照的獎停不會發生您說的問題,所有權人可以自己合法使用,請參考:
http://ysckyy.blogspot.com/2010/11/blog-post_07.html

之後政府被罵只好修改法令堵住這個漏洞,100年7月2日之後申請獎停門檻變高,產權登記也更嚴格,理論上新設置的獎停已經無法拆分產權,也就是不能按停車位個別銷售,但建商應該還是有對應手法......樓主遇到的很可能是按新規定申請的獎停。



MV wrote:
請問大大,最近看登...(恕刪)


獎勵停車位能不碰就不碰 當然最好還是買有獨立產權的....
dennis10 wrote:
獎勵停車位能不碰就不碰 當然最好還是買有獨立產權的....

應該是說 新獎停 能不碰就不要碰,舊獎停反而更搶手,因為絕版了。

舊獎停每車位有個別持分的權狀,可以自由買賣,管委會也不能禁止外租,因為法令原本就是要供公眾停車。

ysc_kyy wrote:
之後政府被罵只好修改法令堵住這個漏洞,

罵又不痛不癢...
是被監察院提糾正案,才修正。
其實原來建築法規的"公眾"原旨就是不特定公眾,是內政部胡亂解釋成"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才造成混亂。

ysc_kyy wrote:100年7月2日之後申請獎停門檻變高,產權登記也更嚴格,理論上新設置的獎停已經無法拆分產權,也就是不能按停車位個別銷售...(恕刪)

產權登記沒有變喔(獎停還是有獨立產權),只是需供不特定公眾使用(可收費)。為落實供不特定公眾使用,新的建案申請要規劃車道出入和住戶停車場分開,且要有停車場營運計劃書。

ysc_kyy wrote:
應該是說 新獎停 能不碰就不要碰,舊獎停反而更搶手,因為絕版了。 ...(恕刪)

新獎停要當投資可以啊。現在獎停車位會規劃成停車場,出入口和社區分開,建商也不會當私人車位賣了。
舊獎停還是跟法定差不多,雖然是可以自由買賣(不綁主建),賣了,主建本身沒了車位,會很傷,也會跟社區有很大的糾紛。
沒什麼好,就當法定車位吧。
sunyearhuang wrote:
舊獎停還是跟法定差不多,雖然是可以自由買賣(不綁主建),賣了,主建本身沒了車位,會很傷,也會跟社區有很大的糾紛。
沒什麼好,就當法定車位吧。

舊獎停時代就有很多人只買停車位沒買房子,就是純投資停車位,而且會有舊獎停的案子通常一戶不會只配一個停車位,遇過一戶配4~5獎停車位的案例,自由買賣、出租跟社區不會有糾紛吧?法令本來就允許這麼做,社區能禁止甚麼?還遇過連法停都賣給外人的,管委會也奈何不了。

謝謝各位大大熱心的回覆,我們買的停車位其實就是單純的自用,不投資不出租也不出售,因為買到的是獎停,我詢問建商,他們建造申請是在101年12月,我想要瞭解,我的停車位以後會不會被要求要供“公眾使用”呢。權狀部分仍然是跟房子合併在一起的
我個人覺得不會,除非惹到鄰居或是有人不爽去檢舉
但是我覺得你心裡一定也會有疙瘩
你跟建商買這種車位有比較便宜嗎?
ysc_kyy wrote:
遇過一戶配4~5獎停車位的案例,自由買賣、出租跟社區不會有糾紛吧?法令本來就允許這麼做,社區能禁止甚麼?還遇過連法停都賣給外人的,管委會也奈何不了。...(恕刪)

獎停也是有比例限制,不會有總戶數好幾倍的情況。當然建商要自己增設是可以,但也應不會有建商會增設那麼多。
所謂一戶買好四五個車位或更多,那是少數戶,不是大部住戶都可分配那麼多車位可買。
至於糾紛,查一下獎停車位外租或外賣,就可以查到不少打官司的案例。
雖然社區規約不能限制獎停車位買方需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但若法定和獎停車位構造上沒有分開,會以社區安全為由限制使用者需住戶。這種案子,不一定誰贏誰輸,有的法官基於,自由處分所有物原則會判車位所有人贏,有的則同意社區安全公共利益大於私益。
所以我說有糾紛,並不說可或不可。要賭就隨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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