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擁有便捷大眾運輸的台北跟台中比,會不會太雞腿比LG?何況現在的運量數字可是全力下修中,像這樣把雙節公車放到一小時一班的路線有多智障的惡搞明年開始有機會擴散到整個大台中,明著是不想搞大眾運輸就是了。然後還有人大眾運輸不弄好又叫人家不要停? 敢情是個何不食肉糜的傢伙。
奇里克 wrote:個人大力支持騎樓及人...(恕刪) 太贊成奇里客大的觀點,台中對行人太不友善了,最起碼也要留條路給行人走,台中的車子停在騎樓,都把騎樓占滿。人只能走到馬路,不知道如果因為如此發生車禍,可不可以向停在騎樓的車主求償?
teenagerfrank wrote:騎樓是公共空間,依...(恕刪) 就所有權部分,原則上騎樓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的公開空間,其所在土地為私人土地,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故所有權應歸建物所有人;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都將騎樓定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及人行道。另依《民法》第七六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因此使用騎樓須受法律限制,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權益,故具有「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性質。不知道你清楚了嗎??如果你有種,你就把你的車停進別人透天厝的騎樓呀騎樓規範一直在法律上及執罰上是很模糊的地位,所以我才支持騎樓使用權交由所有權人決定只要前題把行人通道規範出來,保留出來,這很合理呀,我都留路給你走了,你管其他空間我要怎麼用騎樓的維護也是屋主在負責的,你政府會派人來打掃整理嗎
Eddychiu wrote:就所有權部分,原則...如果你有種,你就把你的車停進別人透天厝的騎樓呀(恕刪) 「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你說的正確他講錯你也講錯....把車停進別人透天厝的騎樓這不是天天在發生,出去買東西或是玩,不都把車停他人店面門口騎樓,店舖型房子不多是透天厝
Eddychiu wrote:就所有權部分,原則...(恕刪) 「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性質,這句話就說明騎樓所有權人無法收停車費,也無法停自己的車子!空有一張所有權卻無法私自佔用~不知道你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