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付款條件 ----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支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現在賣方的付款規定並沒有註明工程進度,有些比較早買的人已經傻傻的快繳交完自備款了,工程還在牛步化,那買方是否可以停繳,並主張在工程完工時一次支付。
我覺得麗寶想投機,設想買方都不會仔細看政府的定型化契約上的規定,想要把錢都先收了,工程再慢慢拖(這說明為什麼他們的履約保證是同一集團下的同業公司,而不是金融機構,因為金融機構要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如果買方堅持主張工程完工之後一次支付,他們就偷雞不著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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