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以往都是這樣的囂張的,我父母的房子交屋時也是缺點一堆...請建商來用還愛理不理...但當時我們的態度相當堅定這些缺點一定得處理...建商最後還是把它用好建議你可以連合其它住戶...團結力量大,要求處理完善,再不行就是找媒體搞壞它的名聲...
民法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第 499 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 500 條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 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第 501 條 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 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