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以後台灣預售屋交屋發現的缺點建商都可以不必修了

原本是小事,把它搞大
七傷拳囉
也不用講案名了
房子難脫手囉
年輕人做事太衝動,只因不爽
說的也是啦,原本是小事,把它搞大對自己也不利,不過想到建商那副嘴臉就嚥不下這口氣,預售屋真的有風險

nmp0002 wrote:
原本是小事,把它搞大...(恕刪)

如果每個人都這麼鄉愿,難怪建商有恃無恐,
那最好你也是買到爛房子,還甘之如飴。

yangent wrote:
如果每個人都這麼鄉愿...(恕刪)


樓上只想炒房,哪在乎房屋品質
這就回到十多年前
一堆預售案倒掉
蓋好的跟大家買的時候看的都不一樣

再回頭來看這幾年預售案盛行

跟當年的光景雷同阿
挖靠 這也太專業了吧 怎麼會準備那麼多的媒體資訊阿
nmp0002 wrote:原本是小事,把它搞大
七傷拳囉
也不用講


也是對拉
其實location最重要
建商以往都是這樣的囂張的,我父母的房子交屋時也是缺點一堆...請建商來用還愛理不理...
但當時我們的態度相當堅定這些缺點一定得處理...建商最後還是把它用好

建議你可以連合其它住戶...團結力量大,要求處理完善,再不行就是找媒體搞壞它的名聲...
民法
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第 499 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第 500 條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 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第 501 條 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 短。


冷靜點 wrote:
各大媒體投訴爆料整理...(恕刪)



大大也太屌了 XD

來備份一下,以後有什麼不公不義的事情可以用到!!

謝謝大大了!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