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案例, 這篇某中醫師的經驗, 你可參考看看.
http://blog.xuite.net/lsh2013/twblog/97810117
這裡面有一段,講到台中市政府不受國有地的條例拘束. 令人一笑. 這是因我國憲法設計國家為多級政府有關. 以前省政府/鄉鎮政府. 加起來有四級. 各有議會,收入,支出,與人事任免.從前汐止鎮可徵鎮長稅就是如此根據. 國防與外交則統一歸中央政府.
某中醫師案例,為讀者方便節錄如下. (作者為李思慧中醫診所)
====
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這個特殊的法案是立法委員主動連署提案主張「還地於民」的立法。話說民國34年台灣光復後,依據相關法規,土地採登記制度,但是很多人不懂得要去辦理登記,政府據以未登錄即為國有地,即使世居或已有租賃關係,都被強行登錄為國有地,民眾權益未受保障,對民眾而言很不公平。前不久的新聞:列為一級古績,四百多年歷史的澎湖天后宮 占國有地,被五十年歷史的國有財產局勒令拆除,就是這樣的緣由。(這跟現代醫學常常規定哪些中藥禁止使用的感受好像啊~)
這個法案的立意很好,第一次公告土地地價一平方公尺只有幾十元,的確體現了「還地於民」的精神。除此之外,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又依「審查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補充規定」六其他:第十項:「國有土地經訴請排除侵害(含已起訴、起訴後經法院判決確定,聲請強制執行中),或經訴訟和解等,倘其占用情形符合本條規定者,得於占用人繳清使用補償金及負擔訴訟費用,執行費用後,依法辦理讓售,該訴訟或強制執行則予以撤回。」也就是說,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都應該依照「還地於民」的精神來辦理類似的案件,就算已經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甚至聲請強制執行中,如果合乎本條文規定,就應該依法辦理讓售,原本的訴訟或強制執行則撤回。
話雖如此,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的證明文件,距今已有一段時間並不好找到,私人機關所出證明一概不承認,僅接受下列數項:
1、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本人或他人戶籍之戶籍謄本。
2、房屋稅收據,或稅務機關課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3、水電費收據或自來水、電力公司裝設水電證明文件。
4、當地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5、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出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我在處理住了六十多年的老家訴訟案件時,就遇到了這個難題,花了不少時間,終於找到證明文件,而讓國有財產局收編案號不再退件。在此提供有需要的人參考,可以節省很多時間精力: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與南天出版社合作出版的「日治時期臺灣都市發展地圖集」。本地圖集收錄日治時期告示之都市計畫相關地圖,很多大都市或小鄉鎮收錄都在其中,以我找到的1935年7月1日台中州告示平面圖為例,繪圖仔細確實,街道、農田、水利地一一分明,建築物則連當時是木造房、瓦造房、家屋(有住人)、伋小屋(臨時小屋沒有住人)等都標示地相當清楚。這份圖集南天出版社有販售,一套數萬元,因為只需要其中的一兩張,所以不必花錢買。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有收藏整套圖,可以先去圖書館翻閱自己需要的地圖,再跟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申請燒錄光碟授權使用。以海報輸出列印大張地圖後,跟當地的鄉鎮市建管單位或建設課,請求比對現今的地籍圖,確認門牌號碼及位置後,請他們出公文證明你所指定的建築物於民國35年前即已存在。即可據此公文為證明文件,向國有財產局各分局提出申請。
除了這份地圖集之外,還可以嘗試找民國三十幾年的美軍空照圖,:
1.工研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陳先生03-5914332
2.中央研究院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廖先生
http://gis.rchss.sinica.edu.tw/GIArchive/?page_id=438
在這兩個地方可以找到很清晰的美軍空照圖,放大後街道巷弄建築物都可以看的很清楚,不過我的運氣不好,最早只找到民國36年7月21日的照片,無法當作證明使用。
老家的房地訴訟與國有財產局的部分,已進入收案審查階段,然而與市政府的爭議部分還無解,因為市政府曰市有地可以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真是一國兩制,一邊願意把地賣還給你、一邊告你拆屋還地還要付賠償金,不都是國有地只是撥用不同而已嗎。不管如何,希望找到民國35年以前證明文件的這個流程,可以提供出來供有需要的人參考,得以去爭取自己的權益,並節省許多時間精力。
lball wrote:
幾十年前 彰化王功那...(恕刪)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