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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台中有數十甲土地!申請的回來嗎?

幾十年前 彰化王功那邊一堆海埔新生地 用登記的就有了 我爸朋友揪他
我爸想說還要費用也用不到 有登記的現在都幾十甲!
千金難買早知道

smith_0906 wrote:
據今108年前(西元...(恕刪)


你說有辦法教你成功申請回來的送它他一甲
或許有點希望!
我也聽我叔叔說:
我的阿太也有數十甲
但是當時國民政府來台
直接變成政府的軍營
沒有任何補償

我也問過我叔叔有辦法討嗎
他告訴我靠自己努力比較實在
想討的機會應該是零

我也自己算過阿太下面生五個
阿祖又生兩個
阿公又生七個
算一算到我身上真的也沒多少了

還是想想就好
其實是真的有人跟我說可以申請的回來,而且是真的有專門在處理的人,他要跟我六四分!行情是如何我不清楚。
你先請他拿出之前經手成功要回的案例給你看~
如果沒有都是出一張嘴而已
smith_0906 wrote:
其實是真的有人跟我說...(恕刪)
突然想起星爺的電影
~~你拿明朝的尚方寶劍要斬大清朝的官~~
跟您說的
~~拿日本時代資料來跟現在的政府討地~~
好像有那麼點..異曲同工的梗
快被房東趕搬家了,尋找房地產資訊亂入的.
熱心跟你說下, 根據日據時代光復初期強佔民地返還相關條例的52條,地上權的所有人可以主張土地. 而500平米的範圍, 以1946以後第一次公告地價讓售. 這等於半買半送.
海角七號電影裡那個日本人大徹回的年代, 日本人多的幾個都市,留下太多的市區產業.沒有登記變成了國有地..
但是52條有落日條款的,在2015將失效. 所以你最好盡快找義工辦一辦.找沒義工,那就如前面大大說的懸賞啦.
沒有地上權或建築,只有具當時政府公證的財產分配行嗎?

smith_0906 wrote:
沒有地上權或建築,只...(恕刪)

建議你直接到國有財產局(台中)服務台去問,或是請他們幫你介紹比較懂的代書(
有專門在跑國有財產局的代書),我因為國有地的相關業務有認識(不便透露),聽
他說過西螺那邊好像有案例,持有民國三十幾年的憑證後來購買成功,每坪一元,不
過跟你的案例是否相通就不知道了.

別擔心那邊的職員(或義工)會欺騙你,如果你可以買你賺到,吃虧的是國家對他們
的薪水沒差,搞不好代書會暗示要禮貌拜訪請託,對他們還有點好處也說不定(我只
是假設,我的案子沒這問題).
   
土地多,如果是耕地, 須受耕者有其田條例約束,所以其實本案有變數. 比起都市住宅地與火柴工廠複雜. 當年公地放領耕地放領的土地來源為何? 接收日治的無主地,真的是無主嗎? 不然以我們家先祖的農地,耕者有其田之後都被佃農領走了,如可時光回溯, 都拿回來多好 . 幻想了... 被國家占用被軍方占用,其實產權單純, 以單一對象論, 好處理. 如已經轉手多次並分割多筆, 分散在善意第三者手上, 那要大費心.

有一案例, 這篇某中醫師的經驗, 你可參考看看.
http://blog.xuite.net/lsh2013/twblog/97810117

這裡面有一段,講到台中市政府不受國有地的條例拘束. 令人一笑. 這是因我國憲法設計國家為多級政府有關. 以前省政府/鄉鎮政府. 加起來有四級. 各有議會,收入,支出,與人事任免.從前汐止鎮可徵鎮長稅就是如此根據. 國防與外交則統一歸中央政府.
某中醫師案例,為讀者方便節錄如下. (作者為李思慧中醫診所)
====
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這個特殊的法案是立法委員主動連署提案主張「還地於民」的立法。話說民國34年台灣光復後,依據相關法規,土地採登記制度,但是很多人不懂得要去辦理登記,政府據以未登錄即為國有地,即使世居或已有租賃關係,都被強行登錄為國有地,民眾權益未受保障,對民眾而言很不公平。前不久的新聞:列為一級古績,四百多年歷史的澎湖天后宮 占國有地,被五十年歷史的國有財產局勒令拆除,就是這樣的緣由。(這跟現代醫學常常規定哪些中藥禁止使用的感受好像啊~)

這個法案的立意很好,第一次公告土地地價一平方公尺只有幾十元,的確體現了「還地於民」的精神。除此之外,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又依「審查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補充規定」六其他:第十項:「國有土地經訴請排除侵害(含已起訴、起訴後經法院判決確定,聲請強制執行中),或經訴訟和解等,倘其占用情形符合本條規定者,得於占用人繳清使用補償金及負擔訴訟費用,執行費用後,依法辦理讓售,該訴訟或強制執行則予以撤回。」也就是說,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都應該依照「還地於民」的精神來辦理類似的案件,就算已經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甚至聲請強制執行中,如果合乎本條文規定,就應該依法辦理讓售,原本的訴訟或強制執行則撤回。

話雖如此,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的證明文件,距今已有一段時間並不好找到,私人機關所出證明一概不承認,僅接受下列數項:

1、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本人或他人戶籍之戶籍謄本。

2、房屋稅收據,或稅務機關課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3、水電費收據或自來水、電力公司裝設水電證明文件。

4、當地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5、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出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我在處理住了六十多年的老家訴訟案件時,就遇到了這個難題,花了不少時間,終於找到證明文件,而讓國有財產局收編案號不再退件。在此提供有需要的人參考,可以節省很多時間精力: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與南天出版社合作出版的「日治時期臺灣都市發展地圖集」。本地圖集收錄日治時期告示之都市計畫相關地圖,很多大都市或小鄉鎮收錄都在其中,以我找到的1935年7月1日台中州告示平面圖為例,繪圖仔細確實,街道、農田、水利地一一分明,建築物則連當時是木造房、瓦造房、家屋(有住人)、伋小屋(臨時小屋沒有住人)等都標示地相當清楚。這份圖集南天出版社有販售,一套數萬元,因為只需要其中的一兩張,所以不必花錢買。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有收藏整套圖,可以先去圖書館翻閱自己需要的地圖,再跟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申請燒錄光碟授權使用。以海報輸出列印大張地圖後,跟當地的鄉鎮市建管單位或建設課,請求比對現今的地籍圖,確認門牌號碼及位置後,請他們出公文證明你所指定的建築物於民國35年前即已存在。即可據此公文為證明文件,向國有財產局各分局提出申請。

除了這份地圖集之外,還可以嘗試找民國三十幾年的美軍空照圖,:

1.工研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陳先生03-5914332

2.中央研究院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廖先生

http://gis.rchss.sinica.edu.tw/GIArchive/?page_id=438

在這兩個地方可以找到很清晰的美軍空照圖,放大後街道巷弄建築物都可以看的很清楚,不過我的運氣不好,最早只找到民國36年7月21日的照片,無法當作證明使用。

老家的房地訴訟與國有財產局的部分,已進入收案審查階段,然而與市政府的爭議部分還無解,因為市政府曰市有地可以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真是一國兩制,一邊願意把地賣還給你、一邊告你拆屋還地還要付賠償金,不都是國有地只是撥用不同而已嗎。不管如何,希望找到民國35年以前證明文件的這個流程,可以提供出來供有需要的人參考,得以去爭取自己的權益,並節省許多時間精力。
lball wrote:
幾十年前 彰化王功那...(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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