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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出租半年,房客說東西壞了修理費要我出,且直接從租金扣掉....

通常這種房客都是習慣性拖房租的

出現這種情況

其實也就在暗示他隨時可能跑掉或擺爛

反正就是在試探你好不好欺負

建議在出現更大損失前趕緊換房客吧

經驗談.....

房東要負責修
房客自己找人修的
要跟他要收據
不過大都房客找房東處理
話說約定前3月房東負責
之後房客自己負責
這樣立契約可以嗎
因為我們這邊做法都是房東負責


00vv00 wrote:
如題,去年9月將房子出租,一年的合約,合約載明每月10號付租金,東西損壞,前3個月由房東負責

租屋至今,房客從未準時繳租金,每次都得催繳才收的到錢

這個月租金昨天(4/21)才匯,並來簡訊說:修了紗窗和電燈

今天去刷簿子才發現他租金少匯了$4500

打電話給他都沒接

之前也發生類似的狀況,要求他再補匯他都當沒有這回事,因為上次金額只有七百多元,想說就算了

誰知這次他故技重施

請問他有權因此直接少匯租金嗎?

另外該筆金額我應該不需付吧?

若上述2點成立,房客還是不願補匯$4500給我,我該如何做?

我有可能因此要求提前解約嗎??

還是我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QQ...(恕刪)


您可能遇到,要請他們搬走,他們不搬的租客。


cypin wrote:
發存證信函,請他把不足的地方補足,
不然就限期請他搬走...(恕刪)



發存證信函,可能沒有用。

蛋黃牛奶 wrote:
先就契約內容來看,僅訂有「東西損壞,前3個月由房東負責」
所以前三個月是由房客負擔沒有爭議
但是後面九個月並無特別約定
所以除另有習慣外,應由房東負擔
(民法第429條第1項)

再來檢視你遇到的情形
房客沒有先告知紗窗和電燈需要修繕,就自行從租金扣除該筆費用

除非你已經知道紗窗和電燈壞掉了
否則房客並無民法第430條、第437條第1項的適用
也就是房客不能自行扣除租金

最後來看租金遲付
房客已違反民法第439條「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的規定
你可以依第440條第1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不過因為租賃標的物是房屋,所以依同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看你要不要打官司嚕...(恕刪)


還是請他另尋住處...
要直接扣掉可以 要有收據

而且房東通常會有比較習慣找的商家

可以直接請商家去修理

我家的方法是 提供廠商電話 哪裡有問題需要立即維修

請房客打給他修理 然後 他再來跟你請款

這樣房客永遠不會少繳房租
他沒有準時付租金,記得給他存證信函通知他限時補上
租房子和修繕是兩部分的事情

他修了一定要通知你,然後要開立收據或是發票
如果沒通知你,你怎麼知道有沒有故障??連故障都沒有,那又何必維修??


大概是這樣的情形
所以.....記得寄存證信函,不然你要他搬走不容易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在租屋子的時候...房東是否有權要求房客提供在職證明之類的....?????.....如果可以也許可以刪掉一些不良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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