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vv00 wrote:
如題,去年9月將房子出租,一年的合約,合約載明每月10號付租金,東西損壞,前3個月由房東負責
租屋至今,房客從未準時繳租金,每次都得催繳才收的到錢
這個月租金昨天(4/21)才匯,並來簡訊說:修了紗窗和電燈
今天去刷簿子才發現他租金少匯了$4500
打電話給他都沒接
之前也發生類似的狀況,要求他再補匯他都當沒有這回事,因為上次金額只有七百多元,想說就算了
誰知這次他故技重施
請問他有權因此直接少匯租金嗎?
另外該筆金額我應該不需付吧?
若上述2點成立,房客還是不願補匯$4500給我,我該如何做?
我有可能因此要求提前解約嗎??
還是我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QQ...(恕刪)

cypin wrote:
發存證信函,請他把不足的地方補足,
不然就限期請他搬走...(恕刪)

蛋黃牛奶 wrote:
先就契約內容來看,僅訂有「東西損壞,前3個月由房東負責」
所以前三個月是由房客負擔沒有爭議
但是後面九個月並無特別約定
所以除另有習慣外,應由房東負擔
(民法第429條第1項)
再來檢視你遇到的情形
房客沒有先告知紗窗和電燈需要修繕,就自行從租金扣除該筆費用
除非你已經知道紗窗和電燈壞掉了
否則房客並無民法第430條、第437條第1項的適用
也就是房客不能自行扣除租金
最後來看租金遲付
房客已違反民法第439條「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的規定
你可以依第440條第1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不過因為租賃標的物是房屋,所以依同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看你要不要打官司嚕...(恕刪)
還是請他另尋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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