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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問題煩請高人指點

謝謝大大建議 ,一切以合理守法為前提
土地無持分,單純

mm1616 wrote:
謝謝大大幫 忙一般租...(恕刪)

如果你想養超過10~15年 就是租給汽車旅館蓋屋
如果你想短租3~5年 那就租給大魯閣打擊場

我建議你去找代書幫你研究一下合約

kaworu.liu wrote:
如果你想養超過10~...(恕刪)

謝謝大大
15151515
隨便猜也知道
這是個幾百萬到幾千萬金額大小的問題
那...請的律師有那麼難嗎????
相關法條

土地法第98~105條,特別注意104條為"物權"化之優先購買權(無論登記與否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820條,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物所有權人為不同人時,推定為租賃。

其他尚有地上權相關法令。

目前以租賃來說,以上已足夠。

omega666 wrote: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98...(恕刪)

是否煩請大大解釋為何意?謝謝大大提醒
這種幾百萬到上千萬的專業問題還是找專門人士來處理....
不然以後地上物和土地的問題會拖死人.....

結論
該花的錢還是要花,可以把談好未簽約的大概內容po上來再討論才有意思......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意思是,日後若在租期內土地要賣的話,承租人(基本上是地上權人,詳見後列土地法102及民法442-1)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所以要先通知承租人,若其十日內不表示,才能賣。若未通知,則因本條之優先購買權有物權效力,故簽定之契約無效,那對原買方而言,應該就是可歸責於賣方致違約,那就有賠償的問題了。

另,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之用,承租人可以請求地上權登記,所以基本上承租人一定可以取得地上權。

(土地法)
第 10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
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民法)
第 422-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個人認為其他應注意的事項,在契約上須注意訂定 (假設承租人違約時)
1. 承租人違約或未付租金,致使出租人收回土地時,地上物的處理問題。是否拆除? 誰負責? 費用負擔?
2. 租金是否依物價指數(或公告現值) 彈性調整?



rocket168cn wrote:
這種幾百萬到上千萬的...(恕刪)

謝謝大家,事情到一階段.會請專業人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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