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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訂金及簽約問題

畢竟大公司我得罪不起..
希望大家買 x天建設公司的預售屋要特別留意..
這家建設公司是有口碑的,也相信他們不會騙人,但有些約聘的銷售人員為了達到業績的手段,到事後那樣的處理態度..也是學到一次教訓了 = =

比較簡化的說, 依消保法和及相關法令規定沒有經過合理審閱期的約款就是無效呀~
(你要舉證就是)
建議你盡快正式發個存證信函.
喜歡房子的話, 那就擇要把你想要的條件加入.
不喜歡, 就直接主張契約無效.

你的損失最大就是訂金啦
不過我想也是有討論空間.
1.審閱期一定要有,沒有審閱期,你可依法無條件退款。
2.是建商搞鬼?還是代銷不肖?要搞清楚。不肖的廣告代銷太多了。
3.合約是可以修改的,老頭我訂過的預售屋,合約被我修到代銷公司主管傳閱,最後還是依我修改的改了。
4.預售屋的壞處就是看不到實屋時就要付錢,老頭我後來都不看預售屋了。
節錄自 http://www.cpc.gov.tw/CPCLaw.asp#11

(二)查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及第九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係
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
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凡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契約
,均屬定型化契約。此種契約之特色,在消費者只能按其契約條
款與企業經營者訂約,且因此種契約之訂立,消費者並未就契約
內容與企業經營者為個別磋商,只能對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定型
化契約條款予以附合,而無討價還價之餘地。故為保護消費者的
權益,特別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
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之前,必須有三十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
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
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至於契約當事人個別磋
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應無前揭對消費者權利造成不利之可能,
並無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必要,消費者自不
得再主張享有合理審閱權(參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八
年七月四日臺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七七○號函)。
(三)關於違反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規定之效力問題,依本法第十一條
之一規定,原則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惟消費者依同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尚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非當然無效。

所以看你告什麼吧!契約全部無效當然不太可能,但是個別契約贏面就很大了

預售屋最大好處就是往往蓋好想買的話也買不到

房子的問題就要看住戶的"坎讚"了

我住的地方建商賠了百來萬不說,保固早過了還要回來換東西
我都覺得建商沒倒就不錯了



保存證據確定審閱期有效性
可退訂金全額拿回
用刷卡記得拿回簽單
因為業者都說沒定金不能看合約
簽約也是在審閱期後訂金就不能退了
我跟太子交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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