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y911037 wrote:想知道精銳闊為何查不...(恕刪) 預售屋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 增訂銷售預售屋者應在銷售前以書面將建案資訊報請地方政府備查,並將自行銷售者納入實價登錄制度範圍,另申報時間提前至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30日內申報,讓預售屋交易資訊更為即時。
Cathay6688 wrote:我也在等12月底的實...(恕刪) 我記得7月前建商自售的交屋才需要登錄精銳都是自售所以你們年底看不到委託代銷才需要年底前登錄Q17、新制施行(110年7月1日)前已成交之預售屋,如非委由代銷業者銷售成交者,在新制施行後是否需補辦預售屋成交案件申報?A:110年7月1日前,非委託不動產代銷業銷售成交(如建設公司自行銷售)之預售屋買賣案件,在新制施行後無須辦理預售屋成交案件資訊申報,但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與買方共同申報買賣案件成交資訊Q18、新制施行(110年7月1日)前後,不動產代銷業成交之預售屋買賣案件成交資訊申報登錄規定有何不同?A:1、110年6月30日以前,其委託代銷契約屆滿、終止已逾30日者: 應依修正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規定,儘速完成申報。2、至110年7月1日,其委託代銷契約尚未屆滿、終止者(即委託銷售期 間跨越110年7月1日)(1) 109年12月31日以前簽約之案件,應於新制施行後6個月內(110年 12月31日以前)完成申報。(2)1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簽約之案件,應於新制施行後3個月內 (110年9月30日以前)完成申報。(3) 110年7月1日以後簽約之案件,應簽約之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