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問預售屋建商,他說如果要適用新法,他要加錢他就擺明了要你自己付這筆錢~那如果合約已經簽了,而且在法令生效日之後才簽是不是可以主張他不能收,還是交屋前,再跟他說不能收這筆費用?其實我擔心的在交屋前,房子還是算建商的,他要怎麼搞我很難掌控~
個人認為,已驗收交屋(貸款)要建商吐出這三年收的外水電費實有難度,建議應以尚未驗收交屋的預售建案適用之,這是政府與建商各退一步的折衷作法。個別與建商單打獨鬥是沒有勝算的,請大家發揮群體的力量建言內政部,建議內政部儘快釋法予各縣市政府,應以折衷的作法要求建商依法行事,以公權力較能制衡建商,建商要推案不得不賣政府面子,重點是政府能否屏除壓力硬起來,站在人民這邊依法行政?大家一起加油吧!
默比爾01 wrote:推一下!別讓百姓的權...(恕刪) 看到這篇就已經來不及了我想問大家,何時法律效力小於補充規定了?? 我真的不懂法律有律師背景的版友可以教我的嗎?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8713&type_code=&pages=0內政部令:訂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3點(驗收)規定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補充規定
關於這篇內政部已於8月5日頒布命令命令內容就大致上是契約內需付外水外電的就是要付也就是原先包含外水外電的解釋沒有溯及既往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問建商索取函的內容來看我的建商有傳來給我看順便叫我準備好…XD所以…就是這樣了-------------------------歹勢原來樓上已經提到並附網址了所以要看請連結樓上的網址
政府什麼時候才能站在老百姓這邊?選舉到了騙選票,拿到權力就勾結商人與黑道?台上台下兩個樣...再去函要政府不要呼嚨人民,這樣的決議何以服眾?針對貴部回函說明,仍有疑義:1. 定103年5月2日(含)以後賣方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請問,貴部已於100年發佈政令,那麼這三年賣方違法的行為打算視而不見?法令只要說不知道就可以不遵循?2. 同一預售建案尚未驗收交屋,5/2之後簽約不收費,5/2之前簽約要收費,同案住戶卻兩套標準,這樣公平嗎?如此只保障到賣方,沒有保障到消費者。考量驗收交屋後問題更複雜,但是否至少應以未驗收者適用之,以免造成更多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