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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不得於預售屋價外加收取外水電費用

加油 你真的寫的很好 很有說服力
希望有好的回應
加油 加油
推一下!

別讓百姓的權益,被財團、政府給搓掉了!
剛問預售屋建商,他說如果要適用新法,他要加錢
他就擺明了要你自己付這筆錢~

那如果合約已經簽了,而且在法令生效日之後才簽
是不是可以主張他不能收,還是交屋前,再跟他說不能收這筆費用?
其實我擔心的在交屋前,房子還是算建商的,他要怎麼搞我很難掌控~
個人認為,已驗收交屋(貸款)要建商吐出這三年收的外水電費實有難度,
建議應以尚未驗收交屋的預售建案適用之,這是政府與建商各退一步的折衷作法。
個別與建商單打獨鬥是沒有勝算的,請大家發揮群體的力量建言內政部,
建議內政部儘快釋法予各縣市政府,應以折衷的作法要求建商依法行事,
以公權力較能制衡建商,建商要推案不得不賣政府面子,
重點是政府能否屏除壓力硬起來,站在人民這邊依法行政?
大家一起加油吧!

默比爾01 wrote:
推一下!別讓百姓的權...(恕刪)


看到這篇就已經來不及了
我想問大家,何時法律效力小於補充規定了?? 我真的不懂法律
有律師背景的版友可以教我的嗎?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8713&type_code=&pages=0

內政部令:訂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3點(驗收)規定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補充規定
關於這篇
內政部已於8月5日頒布命令
命令內容就大致上是
契約內需付外水外電的就是要付
也就是原先包含外水外電的解釋沒有溯及既往

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問建商索取函的內容來看
我的建商有傳來給我看
順便叫我準備好…XD
所以…就是這樣了
-------------------------
歹勢
原來樓上已經提到並附網址了
所以要看請連結樓上的網址

手機先生 wrote:
關於這篇內政部已於8...(恕刪)


可是瓦斯不用付吧
只能說非常遺憾
法律真是難懂
平凡老百姓看的是字面意義
懂門道的卻是咬文嚼字
更厲害的是補充說明的最終解釋者
政府什麼時候才能站在老百姓這邊?選舉到了騙選票,拿到權力就勾結商人與黑道?台上台下兩個樣...
再去函要政府不要呼嚨人民,這樣的決議何以服眾?

針對貴部回函說明,仍有疑義:
1. 定103年5月2日(含)以後賣方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請問,貴部已於100年發佈政令,那麼這三年賣方違法的行為打算視而不見?法令只要說不知道就可以不遵循?
2. 同一預售建案尚未驗收交屋,5/2之後簽約不收費,5/2之前簽約要收費,同案住戶卻兩套標準,這樣公平嗎?如此只保障到賣方,沒有保障到消費者。

考量驗收交屋後問題更複雜,但是否至少應以未驗收者適用之,以免造成更多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
請教水電瓦斯裝錶與保證金費用還是買方支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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