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真怕我的命不夠長,等不到了!!
------------------------------
您於103年6月13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預售屋水、電管線費事宜1事,茲答復如下:
為兼顧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權益,以減少預售屋買賣糾紛,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7條規定,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準據。其中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第1項有關外水電管線費用支付疑義,雖經本部於103年5月2日函釋有案,惟適用時間,因涉及法律面及實務面等諸多問題,本部確已積極研處中,並已向相關機關徵詢意見,對於您歷次寄送電子郵件提供寶貴之意見,已納入考量,俟有具體結果當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產業公會等。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蘇貴香
聯絡電話:04-22502157
Nanal wrote:
目前唯有公權力才能讓...(恕刪)
同意的不能再多..
不然感覺內政部 跟 消保官 都是在推
一個說在積極研議中
一個是說已送請法務部解釋
但時間都那麼久了,也沒看到積極在哪??? 解釋在哪???
感覺只有隨時間慢慢流逝,越來越少人關注此事
"之前貴部回覆要研議建商不得於預售屋價外加收取外水電費用的適用時機,請問是否有決議?
貴部於民國100年5月公告實施,建商不能以不知者無罪欺瞞貴部,否則今後訂定的法條只要說不知道就能規避了!貴部之前通告建商自今年5月起不得再違法收款,若此會發生同一建案會有不同收費標準的荒謬現象,不甚合理公平。是否至少應該以尚未交屋(收款)為基準,違法簽訂的契約條款無效,這對類似建案的訂戶才公平。
敦請貴部不應瀆職圖利建商而縱容違法的行為,務必建立公信力,排除壓力以民國100年5月公告日為適法時間,若執行上有難度,那麼是否至少應以尚未交屋(收款)的建案開始施行,要求建商勿再知法犯法,否則如何自圓其說?望慎思而定。"
"您於103年7月8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預售屋水、電管線費事宜1事,茲答復如下:
為兼顧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權益,以減少預售屋買賣糾紛,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7條規定,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準據。其中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第1項有關外水電管線費用支付疑義,雖經本部於103年5月2日函釋有案,惟適用時間,因涉及法律面及實務面等諸多問題,本部確已積極研處中,俟有具體結果當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產業公會等。又買賣契約,係以承買人與出賣人雙方簽訂契約日為該契約生效日,亦即契約生效日始對買賣雙方有拘束力,尚非以交屋日為契約生效日,一併說明。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蘇貴香
聯絡電話:04-22502157"
說有在積極研處?但願如此,最後的決議才重要,再發函如下,請關心本案的朋友一起加油吧!
"感謝貴部迅速回應問題,但解決問題的時效稍有遲緩,徒增法條的空窗期,望貴部針對適用時間儘速議定,請務必考量人民福祉與消保法闡述,若條文有疑義應以保障消費者為優先考量。
至於貴部回覆:"買賣契約,係以承買人與出賣人雙方簽訂契約日為該契約生效日,亦即契約生效日始對買賣雙方有拘束力..."以上解釋對於合法的情況適用,但對於違法的情況,法令應該凌駕於合約,合約違法的條款理應失效;亦即,建商違法訂定要求承買人支付外水電費用之條款顯然違反貴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應屬違法無效的條款,相信貴部業已熟稔才是。
敦請貴部務必以人民為念,倘若做出有損民眾權益的決議,恐引起民怨,人民會對政府失去信心,失能的政府是大家所不樂見的。"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