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市長交辦的效率(不是指比較快有結果)~
這是跟您寄給承辦課室的差別
所以回文才會是已經轉交OO辦理
但問題還是要回歸到承辦的課室
內政部釋函的管轄單位是內政部
各地縣市府的相關單位屬於下屬單位
各縣市的相關單位收到陳情,只能轉請上頭去辦
所以這業務若是台中是法制局承辦
他就會看這件事的源頭是誰行文的
並發文給那位承辦人員
不能自己有所主張
所以所有的抗議的內容
全部都會回歸到內政部那位發函的小姐身上
由他去統合處理
台灣是五權分立
行政院內政部跟立法院或監察院是相關的
所以要陳請
是跟立法委員或監察院的相關委員陳情感覺比較妥當
同等對同等
市政的相關問題
是找市議員或找老胡
(老胡的功用算是單一窗口,有問題找他,他會找到對的人,並非指的是能解決問題)
適用時間不該以法令公布生效日2011/5/1起算嗎?法令還有寬限3年的謬論嗎?內政部研辦十多天了,是在考量甚麼?讓人覺得有息事寧人的心態,這不是以犧牲人民權益來圖利廠商的作為嗎?這樣的公務員犯了兩項過失:
1.法令公布生效後監督不周,讓建商違法3年,損及人民權益。
2.明知建商違法3年,仍以姑息養奸的態度,至今無法果決做出有利於人民的判決,未能明確要求建商歸還不法所得,這無異是坐視建商暴利,恐有圖利建商之虞。
此等公務員枉為人民公僕,是不是可以糾舉失職呢?或是可以合理懷疑為何站在建商那一邊呢?其中有沒有利益的糾葛呢?鐵飯碗公務員心態,沒有給失職公務員壓力,他們應該不會有所做為吧!
Nanal wrote:
5/30內政部已回覆:"關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規定之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適用時間疑義,本部刻正研辦中..."
適用時間不該以法令公布生效日2011/5/1起算嗎?法令還有寬限3年的謬論嗎?內政部研辦十多天了,是在考量甚麼?讓人覺得有息事寧人的心態,這不是以犧牲人民權益來圖利廠商的作為嗎?這樣的公務員犯了兩項過失:
1.法令公布生效後監督不周,讓建商違法3年,損及人民權益。
2.明知建商違法3年,仍以姑息養奸的態度,至今無法果決做出有利於人民的判決,未能明確要求建商歸還不法所得,這無異是坐視建商暴利,恐有圖利建商之虞。
此等公務員枉為人民公僕,是不是可以糾舉失職呢?或是可以合理懷疑為何站在建商那一邊呢?其中有沒有利益的糾葛呢?鐵飯碗公務員心態,沒有給失職公務員壓力,他們應該不會有所做為吧!...(恕刪)
說的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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