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付款條件 ----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支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現在賣方的付款規定並沒有註明工程進度,有些比較早買的人已經傻傻的快繳交完自備款了,工程還在牛步化,那買方是否可以停繳,並主張在工程完工時一次支付。
我覺得麗寶想投機,設想買方都不會仔細看政府的定型化契約上的規定,想要把錢都先收了,工程再慢慢拖(這說明為什麼他們的履約保證是同一集團下的同業公司,而不是金融機構,因為金融機構要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如果買方堅持主張工程完工之後一次支付,他們就偷雞不著蝕把米。
在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的後面有簽約注意事項,其中第二條"契約審閱"就註明:
賣方銷售房屋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一)要求買方須給付訂金始提供契約書。
(二)收受訂金或簽約前,未提供買方至少五天契約審閱期。
另外我在他們的分期繳款說明書上,看到備註第三條:
簽約於訂金補足後三天完成,否則視為自動放棄,訂金不予退還。
這簡直是坑人,他們事前不讓你看契約書,繳了訂金之後,又要在三天之內簽約(已經違法),否則訂金(約12萬元)要沒收。 至於看了契約書之後,你覺得不合理不想簽約,那訂金如何退回則是一字都不提。他們自己的規定和做法已經完全違反公平交易法,不要讓你有充裕的時間仔細審閱契約書,只是不斷的強調麗寶集團事業多龐大,很值得信任,不會有問題。
首次購屋的人要小心了,付了訂金,很可能12萬元就飛了。
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的規定
同業連帶擔保
本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我朋友的買賣契約書上,只有一張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同業公會發給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函件,說明經過該會的審議小組對寶泰開發事業公司的連帶擔保公司的資格做審議,有符合內政部的規定。(當時該同業公會的理事長就是吳寶田,也是微笑世紀建案的地主)
整本契約書裡,並沒有看到連帶擔保的寶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表示願意提供連帶擔保該建案的文字,以及公司印章以及該公司負責人的印章。
,像這樣,以連帶擔保資格審查的回函,冒充正式的連帶擔保協議書,到時候若有糾紛時,寶泰公司可以說他們從來沒有承諾要做連帶擔保,甚至為這件事完全不知情。這樣我們是不是又被騙了。
夾層的意思就是夾層是屬於合法建築物,可經地政機關測量並登記於權狀內,且面積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否則視為另一樓層。
所以只要是要經二次施工的夾層屋或稱樓中樓均是違法的,在產權狀上一般會加注不能做二次施工字樣。
合法的樓中樓在權狀上一定會在上面有夾層字樣,或者會有層次有兩個樓層字樣,且未經二次施工才是合法的。
一般4米六挑高的夾層屋或是樓中樓雖可以增加使用面積,但安全上可能是你要去考慮的問題,再者也有合法性的問題。要好好想一想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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