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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不得於預售屋價外加收取外水電費用

看來政府又站在建商那邊了,真的是很無言! 如果是這樣的邏輯,那是不是連基本工資都可以低於19047了,反正勞資雙方有磋商簽訂的合約,資方就不違法!! 消費者明明就是弱勢,確也最不受保障!! 繼續寫信給內政部長申訴!!!
咱偉大的政府一向都是站在財團那邊的
都快12點了, 但為了權益還是上來說一下
是否有大大認識官員或是律師可以站在我們消費者這邊出來跟政府機關好好協商,
因為自民國103年5月29日成立建保會(建商保護會)後我看大家只能自救了,
若各位有關係的或是有後台的,請幫幫我們(不管是預售屋也好新成屋也好)
跪求了~~

aa068710 wrote:
哪黨都一樣?
所以還...(恕刪)

我同事就是跟要選市長的那位立委反映此事,有人有看到他對此事表達過關心嗎?(若有,年底鐵定投給他)
說不定往後年年元宵節的花燈,都還需要建商贊助咧...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授權而制定之法規命令,業者違反時,該條款為無效(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16條參照)。

很明顯的,買賣契約和法爭沖突,契約無效,官員還要協商什麼???如果還須要協商,要法律幹嘛??

tsaosusu wrote:
蘋果日報2014年5...(恕刪)
政商利益糾結 違法濫權共生~~~~~










YTC1982 wrote:
我同事就是跟要選市長...(恕刪)


你應該反映給胡市長

你覺得台中市長跟立委哪個比較"有力"

(消保官會聽上級長官還是敵對的立委)

然後再跟市長說有關心年底100%投給他

我想市長不鳥你.你也是100%投給他...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秀指出,若契約訂有磋商條款,載明由消費者負擔,雙方合意則以契約為主。也就是說,在5月2日前簽約購屋的民眾,只要契約載明由買方負責外水電費,就須負擔這筆費用。

明知建商收取費用違法 明知契約不得逾越消保法 為何官員還要模糊解釋?

看看這個人的下場吧~
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案
前營建署長 現任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 因為向建商索賄 已遭聲押解職




我是103/5/2以後剛簽約的,經我反應,建商已經把原本的合約內容外水外電做修正了,明載外水外電及瓦斯管線的部份由賣方負責,有在這之後簽約的快拿去找建商更正,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STEVE0911 wrote:
我是103/5/2以...(恕刪)


我是103/4月初簽約的,沒想到差不到一個月,就要多付20幾萬,真的很無奈
我有辦去去跟消保官申訴嗎? 各位大大的想法呢?

不過我有點好奇,5/2以後是否建商就把外管費加到售價裡而加價賣呢?
有人可以分享經驗嗎? 謝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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