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棠 wrote:
法院判決是管委會要修(恕刪)
我的意思就是法律責任在誰是其次
品牌要做大要經營建商吞了你看這條廣告費划不划算
這討論串一出去建商是一流建商還是二流建商大家一看心裡就有譜了
其他再多住戶出來護航都不及建商修這個漏水來得有效
修漏水再貴貴到哪裡去 廣告一年花的錢都不知道多少了
這種一個案子幾億幾百億在推的 眼光要放遠一點
KingOfWorld wrote: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恕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11 號民事判決 wrote:
系爭房屋室內漏水之原因,
可認係因頂樓露台防水材老化失去彈性,
遇大地震產生裂縫,
始致下雨後積水由此裂縫滲漏而入所致,
且此一漏水原因迄今尚未經修繕完成等情,
應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