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osusu wrote:
蘋果日報”地產版”今...(恕刪)
內政部的思維是以建商或是消費者利益優先呢?
90年公告至今,已經過了十幾年了,實際上在消費者這方有人房子已經賣了,亦或是合約書早就不見了!能夠再拿出預售屋合約出來主張權益的,應該都是近幾年買屋的消費者;在建商這方有的甚至是一案建商,就算手上還有預售屋的合約書,也找不到人求償.所以這兩方加起來的能求償的數量應該比估計的少很多,預估求償的金額亦不至於動搖建商的國本.
所以說就看內政部的作為以誰的立場為出發點了,只能說法條在遇到爭議時,公部門是否願意一本初衷的處理,亦或是考慮東考慮西拐個彎,加上很多的文詞字彙說明改變了原始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