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仔細思考交屋後可能會有的公設僅有:
1、電信箱二處(一處設置在我的後院外牆、另一處設置在某戶的側面外牆)
2、台電增設的電桿與電線(不知道算不算)
3、拉進社區的天然氣外管(不知道算不算)
最近去工地監工時遇到建設公司董事長,董事長表示日後建商會先繳一筆公共基金給都發局,屆時成立管委會後我們住戶要把錢退還給建商。
小弟事後查詢才發現真相跟建商說的不一樣

經計算工程造價建商應提撥的基金為27萬餘元,平均每戶為2.1萬元左右。
想請問版友的是:
1、像我們這種連棟的臨路透天是否有修繕公設的需要?
2、若遇到這種建商各位版友會怎麼做?
以上,希望各位版友不吝指教,小弟有說錯的地方希望可以鞭小力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