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
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
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
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
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
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請問各位大大假設有住戶在自家陽台的鐵欄杆內或是女兒牆的內牆面(產權屬於住戶)自行增設氣密鋁門窗(未拆除原有鐵欄杆或女兒牆、自行增設的氣密鋁門窗未突出鐵欄杆或女兒牆),社區管理委員會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制止或處理嗎?謝謝。
Skyscraper 1 wrote:
此假設性的議題是住戶(恕刪)
你自己的文章內就有答案了: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也就是家中如果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的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的確可安裝所謂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但是"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也就是需遵從規約規定或區權會設下的規定,或是在區權會經過投票程序,授權管委會去制訂相關辦法也行。一般會統一外觀或形式。-如果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以一般目前最多人裝的隱形鐵窗,就是你可以裝,但如何裝,區權會可以維持外觀統一,限制形式或顏色.不是隨便你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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